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丽霞,被告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1999年1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姜某飞,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姜某飞,现两个孩子均在学校就读。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为避免再发生矛盾,原告便外出打工,每当原告回家,被告就找茬与原告生气,原告仍然忍让,且把打工挣得钱全部交给被告,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曾协商离婚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男孩由原告直接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施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前经多次接触了解后才定下终身、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互敬互爱,被告任劳任怨哺育两个孩子,原告也能尽己所能打工挣钱,近些年来日子过得越来越好经济较富裕,原告开始见异思迁,思想波动,对家庭义务尽得越来越少,家人多次劝说,希望其悔悟。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姜某飞,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姜某飞,现两个孩子均在学校就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5月6日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并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互信、互谅产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对被告母子关心不够,原告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态度是善意。诚恳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已有夫妻感情,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弥补不足,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勤俭持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和好,家庭亦会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要求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晓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