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叶峰、江某,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上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24日,我社与被告王某甲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元整,月利率10.23‰,借款期限12个月,该合同由其余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经我社信贷员多次催收,上述被告拒绝还本金和相应利息。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上述被告支付贷款本金x元及结欠利息9437.15元(算至2009年5月31日)和从2009年6月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央行规定的逾期贷款日万分之四点四计算),被告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1、本案中,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应驳回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2、该借款到期日是2007年6月23日,信用社请求保护的期间截止期为2009年6月23日。然而我方接到诉状的时间是2010年6月份,诉状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故该起诉已超过法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期限。综上所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6月24日与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元整,月利率10.23‰,逾期还款的利率按日万分之四点四计算,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与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对被告王某甲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甲未按时归还贷款,2008年10月14日交付2000元利息后,被告王某甲拒绝再依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信用社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10年3月10日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06年10月10日豫银监复(2006)X号的批复,核准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原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乐信用社,作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经批准,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乐信用社,作为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原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信用社于2009年6月11日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起诉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既然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如数地发放了贷款,那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甲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又因原告与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某甲追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利息9437.15元(暂算至2009年5月31日),并从2009年6月1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至按照日万分之四点四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韩某某、王某乙、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某甲追偿。

本案受理费12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薛建民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