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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辉县X镇X村柏树庄自然村,因修路X村民耕地,需要将本村X路边和耕地旁的林木伐掉,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自然村X组长,召开该村村民会议后,通知涉及农户10日内将树伐完,导致该村村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纷纷伐树,经鉴定滥伐林木141株,折合蓄积11.9989方,价值3119.71元。

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采伐树木,被告人马某某受到本村村民李X举报,200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去李X家找李X,因其未在家,与李X妻子王XX发生口角,并对王XX殴打,后王XX到马某某家找村干部说事,李X也随后赶来,马某某回家后,又与李X发生打架,马某某持木凳将李X头部夯烂,经鉴定,李X损伤为轻伤。被告人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滥伐林木罪

2009年7月,辉县X镇X村柏树庄自然村,因修路X村民耕地,需要将本村X路边和耕地旁的林木伐掉,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自然村X组长,召开该村村民会议后,通知涉及农户10日内将树伐完,导致该村村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纷纷伐树,经鉴定滥伐林木141株,折合蓄积11.9989方,价值3119.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林木(地)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2009]林鉴字第X号,蓄积11.9989方,价值3119.71元;2、辉县市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证人李X证言,马某某以南水北调过村的名义,要统一调地,让我们把地边的树木全部砍伐掉;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焦泉营村东入庄的那条路上有三十三棵树,七八天前,我村小队长马某某跟我说,修路让我把树伐掉;5、证人周XX证言,队长马某某主持会议,他在会上说让离地五米的树全部伐掉,没有让办理采伐证;6、证人尚XX、郭XX、李X、马XX、马XX、许XX、马XX、王XX、李XX、许XX等人证言,证明是马某某开会宣布让砍的树;7、证人狄X证言,证明马某某没有向乡里提出申请伐树一事;8、证人张X证言,证明当时还告诉马某某,一定要办理林业上的相关手续;9、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因为我村X路,一部分人树碍事,我向几户村民宣布让他们砍树,都没有办理采伐证。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故意伤害罪

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采伐树木,被告人马某某受到本村村民李X举报,200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去李X家找李X,因其未在家,与李X妻子王XX发生口角,并对王XX殴打,后王XX到马某某家找村干部说事,李X也随后赶来,马某某回家后,又与李X发生打架,马某某持木凳将李X头部夯烂,李X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拥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09]X号,李X的面部皮肤裂伤属于轻伤;2、现场及伤情照片;3、证人王XX证言,证明马某某到家里掂其板凳将俺丈夫李拥的头夯烂了;4、证人郭XX证言,证明看到马某某掂个小方凳朝李X头上夯,李X也掂个凳进行还击,结果马某某把李拥的头夯烂了;5、被害人李X陈述,马某某追到屋里掂了个木登夯我头一下,将我的头夯烂了;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掂一个凳子朝李拥头上夯去,夯到他眉头上了。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六千五百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翔升

审判员王某亮

人民陪审员侯瑞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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