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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19XX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公司牵引变压器分厂职工,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厂装备分厂职工,住(略)。

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8日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未生育小孩,原告徐某认为被告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义务,被告于婚前、婚后并没有告诉原告徐某被告在婚前有债务,直至2009年3月-6月原告徐某才知道这些事情。2009年3月份被告欠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透支2000元,2009年6月份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260.44元,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欠株洲市电机学校水电费2042.66元,都是原告徐某用自己的工资将上述债务偿还,原告徐某与被告结婚的钱是借来的,除原告徐某的陪嫁品之外,原告徐某认为被告婚前债务5000元是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归还其5000元钱。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家庭和原告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于2009年8月长期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被告谢某某的个人债务5000元,都是由原告徐某用工资偿还的,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8日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原、被告于2009年8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床一张、衣柜二组、床头柜二个、梳妆台一张、书桌一张、电视机柜一个、布艺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电脑桌一张。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有欠被告谢某某叔叔1800元,欠被告谢某某大伯3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财产分割:床铺一张、衣柜二组、床头柜二个、梳妆台一张、书桌一张、电视机柜一个、布艺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归原告徐某所有,夫妻共同生活债务48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2500元,被告谢某某承担2300元;

三、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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