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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与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案

时间:2007-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586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X号

原告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略)。

委托代理人高云路,北京市通智(略)。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路,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徐波、彭向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某诉称:2004年9月,原告许可被告与吉林摄影出版社共同出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面向书系《中考命题大透析》丛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全书共计1800千字。原告与被告约定,稿酬由被告在出版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原告与被告及吉林摄影出版社三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至今未付报酬。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7条、第28条和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每千字100元的稿酬标准索取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x元。因被告不能恰当履行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近2年时间未支付报酬,因此请求终止本出版合同的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稿酬x元;终止原告与被告的口头出版合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2、《中考命题大透析》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政治分册;3、当代世界出版社民事上诉状;4、(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调解书;5、海淀法院开庭笔录。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辩称:这本书如果原告主张权利,应该找吉林摄影出版社,与我无关,我们与吉林摄影出版社是合作发行关系,且原告与吉林摄影出版社也是合作关系,原告即使向吉林摄影出版社主张权利也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考命题大透析》版权页;2、图书销售合同;3、(2006)海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4、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答辩状;5、(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调解书。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其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詹某某系三面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4年9月29日,三面向公司(甲方)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乙方)签订了《图书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包销甲方编辑出版的《中考命题大透析》,甲方保证该书的编辑、审校和印装质量,并于2004年10月31日交付乙方书库;乙方须在图书入库时间满6个月时向甲方支付50%货款,满9个月时结清货款总数的80%,满12个月时冲减销售退货和残破图书退货后结清货款,如当年不能冲减的退货可自动顺延下年冲减;合同还约定了包销范围、渠道、数量等内容。

2004年9月,《中考命题大透析》丛书出版发行,该书按学科分为6册,在该书版权页记载了以下内容:出版者:吉林摄影出版社;发行:三面向公司;x-x-648-9/G.136,总字数1800千字,总印数x册,6册总定价94.8元。丛书主编王子,副主编许建平等6人,编委任路敏等10人。在该丛书编写说明中有以下内容:整套丛书内容分为五个版块:揭秘篇、预测篇、透析篇、演练篇、模拟篇,本丛书作者曾编著过多种系列名牌教辅书籍,大多数是历年从事中考命题研究的教研人员、重点中学特级、高级老师。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曾因《中考命题大透析》丛书销售事宜产生纠纷,三面向公司向我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三面向公司表示《中考命题大透析》丛书由该公司自费出版;当代世界出版社承认原告有著作权,但对该书系三面向公司自费出版予以否认,詹某某参加了庭审。我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代世界出版社尚欠三面向公司书款,判令该公司支付。当代世界出版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面向公司在上诉案件答辩状中称,“涉案图书属于自费出版性质……当代世界出版社与吉林摄影出版社是合法出版者,吉林摄影出版社负责编审并负责提供出版手续,被上诉人负责实际出版费用投入,上诉人认为涉案图书有一定市场,按照成本价或者较低的折扣价包销被上诉人自费出版的图书。”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面向公司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于2004年9月29日签订《图书销售合同》,合同对当代世界出版社包销三面向公司的涉案图书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涉案图书系三面向公司凭写有吉林摄影出版社名称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相关印刷厂印刷、装订,图书完成后,印刷厂将部分图书送到三面向公司指定的当代世界出版社的书库,三面向公司与印刷厂结算了印制费用,当代世界出版社收书后尚有书款未付。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某(甲方,笔名:王子)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创作职务作品《中考命题大透析》,甲方负责该丛书体例设计、部分编写任务、编写者的选定、作品材料的收集、整理等部分编写工作,并负责解决参编人员著作权和有关报酬事宜,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损失赔偿由甲方负责。甲方作为丛书主编,享有丛书的著作权,有权获得因该作品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按照国家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原文如此),詹某某以作者身份负责该作品与出版单位出版合同的签订,并协助乙方相关著作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创作上述作品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办公条件……当代世界出版社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詹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知晓该协议内容。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有关作品著作权人关于著作权约定的协议。詹某某称其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口头约定出版涉案图书,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2006年10月30日,詹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詹某某提供的证据1-5,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提供的证据1-5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图书上署名情况,参与涉案图书的具体创作人员应为“本册主编”、“编委”,而非“丛书主编”,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涉案图书的创作,故詹某某并非涉案图书的作者。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詹某某作为丛书的主编,根据其撰写的编写说明及涉案图书内容来看,其对整套从书的内容的选择、编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故其可享有相应的汇编著作权,但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涉案图书出版后,詹某某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知晓该协议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2、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三面向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三面向公司多次表示涉案图书系职务作品,由该公司自费出版,詹某某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参加了诉讼,故该公司的表述亦不违背詹某某的真实意思,故本院认定三面向公司及詹某某在涉案图书出版时已承诺无需出版社负担稿酬。3、本案的出版者系吉林摄影出版社,詹某某作为作者应与出版者签订著作权合同,现其主张与当代世界出版社签订了口头出版协议,未提交证据。4、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有关支付稿酬时间的证据,由于涉案图书于2004年9月出版,故本院认定詹某某应于上述日期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代世界出版社拒绝支付稿酬。由于詹某某于2006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宜,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詹某某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向其支付稿酬,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解除出版合同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图书出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均可另行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詹某某要求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九十八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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