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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文盲,农民,住(略)。1998年10月、1999年12月先后因诈骗行为分别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和一年六个月;2002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2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渡、上钢等地区,以虚假包车为名分别拦乘被害人陶某某、周某甲、陈某某、褚某某、秦某某、周某乙、朱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随后以借钱购买香烟、借打移动电话等为由,骗得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60元、价值人民币1,208元的诺基亚5230型移动电话1部以及其他牌号的移动电话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某、周某甲、陈某某、褚某某、秦某某、周某乙、朱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的陈某、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9,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曹某某曾因诈骗行为、诈骗犯罪被多次劳动教养和判刑,此次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曹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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