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诉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某市X村庙X号,现住(略)。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某县X村X组,现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尹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正新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正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凤鸣,人民陪审员罗静文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10月10日、12月10日和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某,被告尹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为荣誉军人。2007年12月中旬,原告至被告经营的美发店消费,与两被告相识,并称原告为干爹。2008年1月4日,被告称要购买汽车,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80,000元。2008年4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言明上述借款于2008年年底归还20,000元,2009年6月30日归还60,000元。此后,被告只归还了17,500元,尚欠62,500元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2,500元及相应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尹某、谢某辩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五、六年,女儿已经一岁了。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借条是2008年1月4日写的,因为当时被告尹某不会写借条,所以叫店里一个老乡谢某写的,借条上将被告尹某的签名写成“杨某”,因为当时被告尹某的身份证在老家办二代身份证,所以拿了被告尹某姐夫的身份证出来签名,但实际借款人是两被告。借款后购买了轿车,现在的牌号是皖x,户名是被告尹某。两被告借款后,向原告还款十次,2008年5月到11月总共还了60,000元,2008年11月还了10,000元,2009年1月10日还1,000元,7月10日又还了5,000元,至今总共已经还了76,000元。原告所称的2008年4月30日的还款保证书已经收回,收回的时候还欠40,000元。2008年11月30日两被告店里归还了原告20,000元,原告不肯出具收条,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我们现在还欠原告4,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4日,两被告称要购买汽车,故向原告借款8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言明借款为80,000元,以后分期分批归还。2008年4月30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言明上述借款于2008年年底归还20,000元,2009年6月30日归还60,000元。此后,两被告收回了上述还款保证书和借条原件。2008年10月30日,两被告又另外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言明,“于今年11月30日还清剩下的借款肆万元……”。上述借条和还款保证书的落款署名均为“杨某、谢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2,500元。审理中,原告曾经以日期为2008年5月2日的还款保证书系两被告出具的原件为依据,坚持要求两被告按还款保证书的金额还款。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08年5月2日还款保证书是否为原件有异议,故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对上述还款保证书进行了两次文字鉴定,结论为:2008年5月2日的还款保证书为复印件。后原告改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

又查明,两被告分别于2008年12月11日归还了原告10,000元,2009年1月10日归还1,000元,同年7月10日又归还了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还款保证书复印件和2008年10月30日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两被告提供的收条3份、协议书1份和证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两被告曾经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在审理中都予以自认,因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在借款后是否已经归还和归还了多少。现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的借款为24,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2008年10月30日有两被告署名出具的向原告借款x元的借条原件为凭,因此,根据双方确认的两被告已经在此借条出具后归还原告的借款共计16,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主张在2008年11月在店内归还原告20,000元,但原告拒绝出具收据的事实,其提供了在两被告经营的美发店的员工的当庭陈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明,证人系与两被告也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利息金额由本院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元;

二、被告尹某、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乙上述借款24,000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元,由被告尹某、谢某共同负担400元,原告黄某乙负担962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其中鉴定费1,000元由两被告预付,原告黄某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尹某、谢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正新

审判员罗静文

代理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龚亦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民间 纠纷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