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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第字66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第字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北京金秋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库房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3月24日20时许,将放在该公司库房内价值人民币x元的70g轻型纸85令、60g胶版纸28令擅自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x元。后被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雷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卫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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