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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圣纲,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1304-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看网信息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看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刘圣纲,被上诉人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黄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步升公司于2005年制作了许巍演唱的《在路上》CD专辑,包括《晴朗》等12首涉案歌曲;花儿乐队演唱的VCD专辑《花季王朝》,包括《嘻唰唰》等12首涉案歌曲。该公司于2006年初制作了胡彦斌演唱的《音乐密码》CD专辑,包括《皇帝》等10首涉案歌曲。

2006年3月16日,看网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x.com.cn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许巍演唱的《在路上》CD专辑中的《晴朗》等12首涉案歌曲、花儿乐队演唱的VCD专辑《花季王朝》中的《嘻唰唰》等12首涉案歌曲、胡彦斌演唱的《音乐密码》CD专辑中的《皇帝》等10首涉案歌曲的在线免费试听播放服务。前述3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是上海步升公司。

2006年7月,看网信息公司已将上述34首歌曲从其网站页面上删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步升公司是胡彦斌《音乐密码》歌曲作品专辑、许巍《在路上》歌曲作品专辑以及花儿乐队《花季王朝》歌曲作品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其依法享有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上述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录音制品的行为,均构成对上海步升公司权利的侵犯。

看网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向公众无偿播放上海步升公司制作的上述三张歌曲作品专辑,其中包括34首歌曲,看网信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上海步升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看网信息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考虑看网信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的数量、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以及其他侵权后果,以每首歌曲1000元为基准酌情确定看网信息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看网信息公司已经将涉案歌曲从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删除,法院不再判令看网信息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看网信息公司赔偿上海步升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四千元;(二)驳回上海步升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看网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看网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理由是:上海步升公司提交的证明其拥有本案诉争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看网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明确标示了音乐内容是华文音乐公司所提供,同时也公开了自己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看网信息公司没有实施任何改变华文音乐公司所提供的歌曲的行为;看网信息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华文音乐公司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看网信息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在线试听的网络服务,未获得经济利益;在得知情况后便积极采取了措施,将被控侵权的歌曲全部从其网站上删除。看网信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看网信息公司没有付费下载服务,也没有刊登广告,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原审判决关于看网信息公司侵犯了上海步升公司的财产权的认定是错误的。上海步升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海步升公司于2005年制作了许巍演唱的《在路上》CD专辑,包括歌曲《晴朗》、《彩虹》、《你》、《像风一样自由》、《那里》、《丁香》、《纯粹》、《自由自在》、《幻想》、《执着》、《青鸟I》、《两天》;花儿乐队演唱的CD专辑《花季王朝》,包括歌曲《嘻唰唰》、《童话生死恋》、《你愿意做我女友吗》、《我们能不能分开》、《天子第一宠》、《吻痕》、《化蝶飞》、《红线》、《GOGO!大暴走》、《星囚歌剧》、《我去》、《好开始》。上海步升公司于2006年初制作了胡彦斌演唱的《音乐密码》CD专辑,包括歌曲《皇帝》、《一年前》、《三对三》、《你这么晚了还没睡》、《梦中的婚礼》、《天若有情》、《蝴蝶》、《愿望》、《恶作剧男孩》、《葬英雄》。

2006年3月16日,看网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x.com.cn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以下歌曲的在线免费试听播放服务:许巍演唱的《在路上》CD专辑中的《晴朗》、《彩虹》、《你》、《像风一样自由》、《那里》、《丁香》、《纯粹》、《自由自在》、《幻想》、《执着》、《青鸟I》、《两天》,花儿乐队演唱的CD专辑《花季王朝》中的《嘻唰唰》、《童话生死恋》、《你愿意做我女友吗》、《我们能不能分开》、《天子第一宠》、《吻痕》、《化蝶飞》、《红线》、《GOGO!大暴走》、《星囚歌剧》、《我去》、《好开始》,胡彦斌演唱的《音乐密码》CD专辑中的《皇帝》、《一年前》、《三对三》、《你这么晚了还没睡》、《梦中的婚礼》、《天若有情》、《蝴蝶》、《愿望》、《恶作剧男孩》、《葬英雄》,合计34首歌曲。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为下载上述34首歌曲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06年3月30日出具了(2006)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前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是上海步升公司。

2006年7月,看网信息公司已将上述34首歌曲从其网站页面上删除。

上述事实有胡彦斌《音乐密码》歌曲作品专辑、许巍《在路上》歌曲作品专辑、花儿乐队《花季王朝》歌曲作品专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6)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胡彦斌《音乐密码》歌曲作品CD专辑、许巍《在路上》歌曲作品CD专辑以及花儿乐队《花季王朝》歌曲作品CD专辑署名的录音制作者为上海步升公司。在看网信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步升公司对上述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并无不当。看网信息公司的相关上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看网信息公司未经上海步升公司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向公众播放上海步升公司制作的涉案CD专辑中的涉案34首歌曲,其行为构成了对上海步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看网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试听服务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的行为,因此其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看网信息公司是以免费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了对上海步升公司财产权的损害。看网信息公司关于其没有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确定看网信息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时,酌情考虑了看网信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以及其他侵权后果,其中包括免费播放等因素。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因素以每首歌曲1000元为基准,同时考虑播放涉案歌曲的数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看网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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