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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郑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瞿某

被告郑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赔偿原告瞿某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及商业险差额部分人民币1484元(上述款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无关);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瞿某医疗费人民币4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5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222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护理费人民币375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郑某的商业险差额人民币148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瞿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支公司应于2010年9月11日前支付原告;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7元,由被告郑某负担,该款被告郑某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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