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北京赛美伦保洁服务公司主管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3月14日将本公司准备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人民币x元据为己有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黄某某所提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记录,系初犯;3、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程某某、李某、赵某某证言;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黄某某所提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07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元,其中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发还北京赛美伦保洁服务公司;剩余款人民币七百元发还被告人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徐丽文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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