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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某仁、黎某英

时间:2008-06-24  当事人: 黎某仁、黎某英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 223/2008

 
HCMA 22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上訴人 黎某仁  
第二上訴人   黎某英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6月24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24日

 

判案書

 

1.  兩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12個月監禁。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事件發生於2008年2月1日下午約5時,一名在尖沙咀當值的便衣警員留意到兩名上訴人在尖沙咀及北京道交界傾談,認為他們形跡可疑,遂要求支援及予以監視。其後二人走進廣東道一所名店內,第一上訴人自陳列架上取過一件男裝外衣,將之舉起阻擋視線,第二上訴人就乘時把架上另一件上衣放入自攜的手袋內。跟着二人再以相類手法把兩件襯衫放進袋內。

3.  最後,第二上訴人取過另一件衣物帶同其手袋進入試身室,不久就出來將之退回,並把其手袋交給第一上訴人後,二人就離開該店。兩人離開時,該店的防盜設置並沒有响警號。

4.  警員事後在北京道將兩名上訴人拘捕,自第一上訴人手中檢取有關手袋,並自袋中起回上述3件衣物及一把剪刀。原本附在上述衣物的防盜標籤亦已被第二上訴人在更衣室內除下。

5.  裁判法官在分析案情後,認為很明顯這是經過事先周詳計劃的。兩名上訴人經過精心策劃才在店鋪內盜竊,其手法亦極為職業化,而所涉及的財物價值約萬多元港幣,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這宗案件與一般機會犯罪者有基本上的不同。

6.  裁判法官考慮到這類案件在尖沙咀及旺角一帶的購物區極為猖獗,這位主任裁判官在九龍城法院工作,他得知這種案件在九龍城法庭每天都要處理十宗左右。

7.  裁判法官亦考慮兩位上訴人過往記錄。第一上訴人39 歲,有13次刑事案底,其中8次皆為盜竊,多次被判入獄。翻看第一上訴人案底,他曾經在1991年已經被判盜竊罪入獄15個月。代表兩位上訴人的彭大律師指出從第一上訴人的案底可以看到他由2001年後至今沒有犯案。至於第二上訴人,她有8次刑事案底,都是與盜竊有關。第二上訴人的案底,可以看到她曾經被判入獄由3個月至15個月,因此兩名上訴人正如裁判法官所說都是重犯者。

8.  裁判法官在考慮此案件的量刑時,他正確指出這種案件沒有任何量刑指引,但他亦有提及到一般就算認罪都可以被判入獄16 個月,裁判法官說他有參考過一宗案件HKSAR v. Huynh Van Dung (HCMA 270/2001) 一案。

9.  裁判法官最終採納1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兩名上訴人每人入獄12個月。

10.  在上訴聆訊時,彭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不應該用Huynh Van Dung一案作為參考,因為Huynh Van Dung的案件與本案不同,Huynh Van Dung是一宗扒竊案件,因此與店鋪盜竊其實有很大分別。

11.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是以Huynh Van Dung來作量刑,只不過以此案作為參考並稱一般來說這些案件是沒有量刑指引,認罪後也要入獄16個月,當然如果裁判法官引用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所指的案例,R v 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 & Anor (HCMA 1222/1995) 會較為合適。

12.  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錯誤跟隨Huynh Van Dung一案來作量刑,裁判法官最後在裁斷陳述書 (上訴宗卷第17頁) 說,他已經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兩名上訴人的犯罪記錄,裁判法官認為應該有一個阻嚇性的量刑,所以他才採納18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希望使兩名上訴人及其他犯案者能收到警惕之效。

13.  就本案件而言,本席認為兩名上訴人的犯案手段是有組織及有計劃性的,當然彭大律師指出R v 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 & Anor的案件與此案稍為不同,因為在該案有五個人策劃,所以規模比較大;而本案只涉及兩位上訴人。但正如何大律師指出R v 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 & Anor的兩名上訴人在香港是完全沒有案底,但本案兩名上訴人則是多次重犯者。

14.  本席認為因為沒有量刑指引,所以才要就每件案件的事實來作出一個適當的判刑。在這宗案件,因為兩名上訴人一起進入店鋪,已經顯示有預謀盜取物件,他們不但進入店鋪偷竊衣物,亦攜帶剪刀來除下防盜標籤,使他們能成功將盜取的衣物帶離店鋪,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應該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

15.  本席翻看案情及兩名上訴人的案底後,認為18個月的量刑起點,絕對沒有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彭耀鴻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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