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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a与被告蒋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a,女,汉族。

原告杨a与被告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与陌生男子联系,2004年底有1个月不回家,原告还发现被告的裸照,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自2005年3月起夫妻分居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2004年年底被告回娘家1个月,事先同原告讲过的,被告也没有裸照的事,双方仅发生点口角,并没有分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a与被告蒋a自由恋爱,200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缺乏信任,夫妻有过争执。2005年5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因被告刚做人流手术,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夫妻仍有争执,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后由于夫妻缺乏信任,夫妻矛盾产生。夫妻感情是建立在彼此忠实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忠诚,彼此信任,才能使夫妻感情长盛而不衰。只要原、被告认识到这一点,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蒋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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