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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a、孙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争吵。1992年,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经朋友劝说撤回起诉。2004年7月,原告又一次起诉离婚,后轻信了他人不负责任的话,又撤回了起诉。2004年7月起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周b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失去工作后,家庭开支均由被告承担,为此双方曾发生过矛盾,矛盾中原告摔电视机,双方有过互扭,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出走后,被告找了好几次未找到,被告就去原告单位邀请原告回家,但原告不愿意回家。现原告心中有怨气,我在法庭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孩子马上就要考大学了,所以希望原告不要离婚,我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a与被告周a曾为同事,1986年自由恋爱,198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被告没有工作及为家庭琐事,夫妻争吵产生。2004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夫妻开始分居,原告便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再次以诉称理由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法庭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夫妻和好,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共同抚养儿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应属正常,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现被告在法庭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希望原告予以谅解,原告应从往日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对儿子的重要性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a要求与被告周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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