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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4-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腾,广东雅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曾某某、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曾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内容。2、改判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曾某某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2006年1月份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3695元及补偿金923.75元;2007年1月份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x元及补偿金33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门诊费用2285.5元、交通费80元、护理费1200元。3、判令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曾某某返还违约金400元。4、判令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及诉讼费用。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曾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16元,合计人民币x元;2、判令曾某某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曾某某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合共x元。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自曾某某收取前述x元的款项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案事件追究对方的经济、法律等任何责任。

二、本案仲裁费用3520元,由曾某某负担320元,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仲裁费曾某某已预交,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需负担的仲裁费部分连同前述工伤待遇款一并支付予曾某某。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曾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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