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永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星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X街X路与营龙路X路口。
法定法代表人:马树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朐顺发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住(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潍坊星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代理审判员柳洪祥
二○○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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