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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南县茶市镇林业技术推广站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雄、罗某丁、罗某戊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站长。

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退休干部,。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退休教师。

被告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干部。

本院2010年4月20日受理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雄、罗某丁、罗某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2009年4月20日双方所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已自行协商,同意该协议作废,该案不需要再行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衡南县X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承担。

审判员罗某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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