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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弄衍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哥何XX发生怨恨,并产生要毒死何XX的念头。2010年3月24日早上,何某某在兴业县X镇旧运美站附近的健一药店购了砒霜。3月28日约10时30分,何某某将放有砒霜的淮山排骨汤倒入何XX专用的铁饭盒里。尔后,何XX吃了放有砒霜的淮山排骨汤后不久就呕吐,何XX即打120求救而治疗脱险。案发后,何某某自动向石南派出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何某某属犯罪未遂,是自首,并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而对其哥何XX产生怨恨,并产生毒死何XX的歹念。2010年3月24日,何某某购买了砒霜。同年3月28日10时许,何某某将放有砒霜的淮山排骨汤倒入何XX专用的铁饭盒里。何XX吃了放有砒霜的淮山排骨汤,不久发生呕吐。何XX拨打120求救,经治疗而脱险。案发后,何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实其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妹何某某发生争吵。2010年3月27日,其因事辱骂了父亲。次日上午,其在家喝了一碗淮山排骨汤,不久就呕吐。其报120求救,经医院治疗而脱险。

2、证人卢X珍、何X通的证言,证实其女儿何某某与其儿子何XX为琐事经常争吵。2010年3月28日上午,何XX中毒被送医院救治后脱险。何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何某某对民警承认是她下的毒。

3、证人梁X汉的证言,证实于2010年3月24日,其卖了20元的砒霜给一名女子。

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到何XX的呕吐物和何XX食用的淮山骨头汤。

5、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何XX的呕吐物和何XX食用的淮山骨头汤均检出三氧化砷。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与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人何X通、卢X珍的证言及何某某的供述相一致。

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其与大哥何XX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产生怨恨,并产生毒死何XX的歹念。2010年3月24日,其到石南镇买了20元钱的砒霜。次日10时许,其将砒霜放入淮山排骨汤里并把汤倒入何XX专用的铁饭盒里。不久,何XX吃了其下毒的排骨汤,之后,何XX发生呕吐,并拔打120求救。其打110报警投案。

8、抓获经过,证实何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12时35分报警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是初犯,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何某某属犯罪未遂、是自首、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科

代理审判员梁家荣

代理审判员陈超明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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