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08年9月2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给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在其院内修建住宅楼。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由甲方(王某某)给乙方(张某某)提供建房地皮及堆料施工场地,保证三通一平,配合施工方办理城建部门有关规划手续,因城建部门,不能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前后左右邻居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协调解决修建过程中邻居纠纷;乙方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为合格;乙方已付给甲方x元押金,一楼主体完成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旧房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自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合同低级处理方式给X层灰井,材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交给王某某修房保证金x元。后张某某工队便进入王某某提供的场地内进行施工,由张某某自行找人将王某某提供的院内的旧窑洞3孔进行拆除,并平整了院落,引水路、电路入场,并自行支付的相应费用;后张某某又购买建材等,进行工程绘图、打灰井等工作,待工队打灰井13个半,回填11个,施工20天左右后被有关部门因审批手续不全责令停工,后张某某要求王某某向其提供其本人的申请及村委会的审批手续,王某某向张某某提供村委会空白信笺一张让其自行填写,张某某见故认为王某某无法提供其申请及村委会审批手续,故不予施工。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认可其在另外一个工地施工时用掉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院内原有的红砖4300块,愿折价赔偿其1290元,并自愿承担电费350元。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应先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待合同签订并开始履行后因审批手续不齐全被责令停工,双方均有过错,该合同成立时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在此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双方均有过错,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责任。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请求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确属其实际支出,应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押金x元。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折价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红砖4300块折价1290元,并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电费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酌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x元。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自行承担,反诉费22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

判决宣告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以先行办理修建审批手续然后才能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2、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只是由于不能办理规划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同意解除了合同,这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但原审判决对此显然认定有误。3、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出现不能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并对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事实视而不见,抛开双方的约定认定事实。4、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窑洞及院内果树、厕所等附属物品损失的请求,不仅违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五条的约定,即使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将该损失作为双方的共同损失来进行分担,原审判决这是明显的偏袒被上诉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错误。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窑洞被拆除的损失x元及果树、厕所等附属物的损失,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红砖损失1290元,电费损失350元、平房使用费900元以及红沙的损失;2、改判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诉述的核心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58条是错误的。理由:一是该合同签订后施工,在审批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答辩人提供的建房用地是整体规划的街道,现有的地面覆着物都在拆除范围,更不要谈新建。在违反城市规划的地面上建房城建部门是不批准的,而合同第三条却约定“因城建部门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可见被答辩人对城建部门不会批准是先觉明知的。三是答辩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虽然自己有能力建造这种房屋,但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之签订建筑合同也是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经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而建筑工程是否合法,它涉及到规划管理,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而本案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提供土地使用的人,应当知道本村建房的审批程序,而双方未经申请、批准,先签合同、先拆除、先施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手续不全责令停工,当时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确实不能重建,不准重建,则应当申请终止或撤销该合同。现行政审批未再申请报批,双方又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亦并无不当,对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取得对方的财产判决返还;对张某某在履行合同中实际支出所遭受的损失判决酌情赔偿正确。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主张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合同无效错误没有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费124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