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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望城县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渐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另查明,原告刘某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后原告刘某于2009年11月30日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原告刘某在2010年8月9日补偿被告周某某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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