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某诉王某某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0年2月1日,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农民。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6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南方打工时经自由恋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08年8月提出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同本村张XX、张XX等人做见证,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x元作为小孩抚养费,并当场先支付原告5000元,剩余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在被告以原告不让其见女儿为由一直不履行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剩余的x元小孩抚养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2、协议书一份及欠条二份,用以证实被告欠原告x元小孩抚养费。3、证人李XX出庭作证,李XX陈述,2008年8月份,原、被告通过证人及张XX、张XX等人作见证,就小孩王X的抚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x元小孩抚养费,被告当场支付了5000元,剩余x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被告王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调查被告父亲王XX。王XX陈述:王某某没在家,联系不上,原、被告女儿现跟着原告生活。

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因是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欠条、证人李XX的陈述及被告父亲王XX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在南方打工时经自由恋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2008年8月7日原、被告在张XX、张XX、刘XX、田XX、姚XX、李XX见证下,就小孩王X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x元作为小孩抚养费,并当场先支付原告姚某某5000元,剩余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09年2月15日支付5000元,于2009年6月15日支付8000元。原、被告女儿一直跟原告姚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就女儿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x元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元小孩抚养费。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照印

审判员易声扬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