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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麦收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微机刻制等手段伪造鄄城民政局印章、濮阳房地产管理局、河南省中等毕业证专业章、鹤壁工业中专、河南省中医学院、华东交通大学印章共计十一枚,用于为他人伪造证件,从中谋取利益。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麦收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市场上购买了旧电脑、压钢印机、电热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在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微机刻制等手段伪造鄄城民政局印章、濮阳房地产管理局、河南省中等毕业证专业章、鹤壁工业中专、河南省中医学院、华东交通大学印章共计十一枚,用于为他人伪造证件,从中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压钢印机一台、电热机一台、假公章十一枚全部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继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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