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兰某某与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3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女,畲族,X年X月X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九生,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兰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7)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08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兰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19元,由被上诉人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x元,限于2008年4月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逾期未付清,被上诉人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履行给付上诉人兰某某人民币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邮资费30元,勘验费120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兰某某负担7515元,被上诉人信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免予上诉人兰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国珍

代理审判员胡碧华

代理审判员黄琼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