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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商初字第11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椰城花园A栋X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镇X路X幢X室。

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损及其他损失共计x.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0日运输合同项下货物损失人民币x元。

二、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0日运输合同项下货物损失人民币x元,应先从原告欠付被告的运输费用人民币x元中予以抵扣;余款x元,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应立即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解除对“必胜隆1”号船舶的保全措施。

三、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保证2007年10月20日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再因此向被告浙江省舟山必胜隆船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货损索赔或者诉讼;否则,其一切后果均由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

四、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海南金祥发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明岗

审判员潘彩亚

审判员吴清武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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