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牛庄支行行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略)。
被告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略)。
被告广饶海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略)。
被告东营市兰鲸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略)。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广饶海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兰鲸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1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兰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汇票垫款本金32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广饶海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兰鲸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实支费x元,由三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三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前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呼振泉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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