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主任。
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与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归还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地产,并对变卖或拍卖后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呼振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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