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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09-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289号

(略)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蒙古族,高中文化,原北京大运通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1992年7月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丰台区看守所。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利用在北京大运通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做装卸工的职务便利,在为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配送货物的过程中,在本市丰台区X路附近,将配送的货物中的1台价值人民币x元的松下TH-x型彩电侵吞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低价出售,并将赃款全部挥霍,后逃匿。2006年7月5日,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温某某、邵某某证言,(略)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手段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5月4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白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九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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