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丰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东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时代网络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阳光环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春岚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阳光环球广告有限公司商务一部总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7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在三个月内完成x搜索左侧技术支持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3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上述服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3000元。被告认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是因为原告对网站自行改版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双方均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双方于二○○七年七月三日签订的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二、北京阳光环球广告有限公司于二○○八年六月十八日给付北京东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二千八百元;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东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王某生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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