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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陈某芹,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曾在被告王某某承包的建筑队工作,被告欠原告20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王某某因急需用钱,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两笔款项合计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到现金5000元的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尚未偿还,被告陈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现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陈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知道原告董某某在被告王某某承包的建筑队工作时,被告王某某欠原告2000元工资款一事,但应由王某某承担责任;其不清楚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元一事,被告王某某借得钱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向原告董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董某某现金伍仟元整王某哲”;被告王某某与陈某某1982年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陈某某提交的户口本、安阳市文峰区X镇X村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某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至今拖欠原告现金5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5000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某应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某某称其不清楚王某某借款一事,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5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孙莉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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