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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武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诉岳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住所地上街区X镇X组。

代表人岳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顺、郑州市X街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岳某乙,男,53岁。

原告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与被告岳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天剑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顺、被告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原告租给被告10亩耕地,租期8个月(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共交租金2200元。合同到期后,建筑(大棚)拆除恢复到耕地原貌,逾期不拆,推迟一日按每日300元/亩计算违约金。6月1日至今,已逾期20天,被告的建筑物仍未拆除,按协议约定,应赔偿原告6万元。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大局的稳定,出于同情之心,原告只要被告支付x元违约金。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彻底履行《租赁协议》,拆除建筑(大棚),恢复耕地原貌;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按协议已经拆了。第二、对第二项请求不予认可,按期拆了,不违约。第三、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2200元,先交款后使用,被告在租赁到期,恢复甲方土地原貌(耕地),被告的建筑大棚必须在4月30日前拆除,恢复到耕地原貌,逾期不拆,按每日300元/亩计算。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被告拆除了大棚,但对恢复到耕地原貌双方产生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租金每年2200元,被告实租八个月,原告却按一年收取租金,显系不妥。被告在租赁期满,虽拆除了大棚,但未按约定恢复到土地原貌(耕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均有责任,以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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