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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秦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金xx,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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