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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7-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辖终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街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45岁,住(略)。

上诉人胜利油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7)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欠款纠纷,因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东营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9月,王玉信、刘洪乐以经纬商贸城华安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租赁费欠条,并得到了原审被告的签字确认。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因租赁费发生的纠纷,仍属于某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看,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现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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