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金某某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被告人金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抓获),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瑞胜,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曾瑞胜、鉴定人潘伟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进入杭州火车站候车大厅,在接受安检时,故意用手推了一下前面旅客孙某,趁孙某头不备之机,迅速绕到孙某前面,抢走孙某在安检仪上的单肩包1只,内有人民币5300元和诺基亚E71型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旅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是在疾病发作时作案,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法院不能采纳辩护人前述意见,则希望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其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进入杭州火车站候车大厅,在接受安检时,故意用手推了一下前面旅客孙某,趁孙某头不备之机,迅速绕到孙某前面,抢走孙某在安检仪上的单肩包1只,内有人民币5300元和诺基亚E71型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即逃离现场,孙某随即追赶,并在该站第三候车室与闻讯赶来的民警等人将被告人金某某人赃俱获。缴获的诺基亚E71型移动电话,经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实际价值为人民币2202元。缴获的赃款赃物经确认后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人金某某作案当时正处于意识狭窄状态情况之中,鉴定结论为: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其2009年11月9日22时40分许在杭州火车站接受进站安检时,被一个男的故意用手推了一下,并趁其回头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安检仪上的单肩包1只,内有人民币5300元和诺基亚E71型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后来这男的被及时抓获;

2、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11月9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孙某被抢夺的财物及时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提取,并在确认后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刑事摄影照片客观反映了被提取物品的外观特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会同杭州火车站保安及时将被告人金某某人赃俱获的过程;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击民警和保安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并及时清点被抢财物的情形;

4、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金某某所抢夺的诺基亚E71型移动电话,经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实际价值为人民币2202元;

5、被告人金某某持有的火车票证明,金某2009年11月9日18点04分从义乌出发到达杭州火车东站,这印证了被告人归案后所作其当天从义乌出发到杭州东再到杭州火车站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金某某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行动有异常;本案侦查人员对当地公安机关及被告人亲属共4份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在当地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记录,但其亲属反映金某某以前多次发病,有时会突然打人,得癫痫病后致使脑子有毛病,但因为没钱治疗,只在家乡小诊所看过病;

7、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及鉴定人潘伟业当庭所作的证言,确认被告人金某某作案当时正处于意识狭窄状态情况之中,其作案当时所处的时间、地点及环境选择也与正常人作案有异,但其作案动机目的现实,其行为时对事物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鉴定结论为: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对以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了异议,并在庭审前申请对金某某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但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对被告人金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鉴定结论符合金某某的作案实际情况。本案无证据证实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有虚假、鉴定方法有缺陷、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情形。被告人金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应予采信。辩护人申请对金某某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旅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害人财物没有受到实际损失,被告人归案后能作如实供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应不负刑事责任或要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雅俊

审判员周霄恒

代理审判员何钦波

书记员韩国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夺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