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与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甘民终字第6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简称工程队),住所地张掖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士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三某,副队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分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伟,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工程队、分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武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行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4年5月2日,分公司与工程队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分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施工队进行施工,工程名称为截河坝变配电所、锅炉房等,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通。开工时间1994年5月2日,竣工时间1994年8月25日。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造价包干,楼房每平方米470元,平房每个人米350元、合同签订后,工程队即按约进行施工,先后承建截河坝变配电所上地锅炉房、油库、汽车库、红外线机房上建和截河坝水塔等6项工程,其中截河坝水塔系划和外工程。时至1995年6月,因发生施工现场周围群众哄抢建筑材料事件,致工程队无法继续施工。分公司再征得工程队同意后将未完工程以总包于价17万元文武威市双城建筑公司四处继续修建,1995年10月底全部工程竣工。后工程队与分公司因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引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审理中经主持双人对帐审核,双方认可自1994年6月7日至1995年4月21日,分公司给工程队累计付款(略)元,供应材料(略)元,合计给付工程款(略)元。经委托武威地区造价管理站审定,截河坝变配电所8型锅炉房、油库、汽车库、红外线机房。截河坝水塔工程总造价为(略).3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略)元和未完工程费用17万元外,分公司还应给付工程队工程款(略).30元。

原审法院据上认为,分公司与工程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层层分包后的转包合同,且合同内容不完善,显失公平,依法不予保护。鉴于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分公司应将拖欠的工程款偿付工程队,工程造价应以委托所作的审定报告为准。未完部分工程量造价应以分公司与武威市双城建筑公司四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认定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对分公司诉讼中提出的应退还超付工程款及承担利息的反诉请求根据已查明的未超付事实不予支持。据兰新复线验交委员会与兰州铁路第一工程公司的结算表显示,工程如期完成,故分公司提出的工程队应承担工程延期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应偿付原告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工程款(略).3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地区水利水电二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的反诉请求。诉讼费(略)元,被告负担9457元,原告负担4053元,反诉费3510元由被告负担,市定费20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000元。

宣判后,工程队、分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工程队上诉请求:1.原判将工程未完部分剔除17万元没有根据,工程款中只应扣除未完工程实际造价5万余元;2.合同外槐安水塔工程系工程队承建,要求追偿槐安水塔工程款(略).48元;3.原审将合同外电力外线工程款(略)元列入已付工程款中不当,请求纠正;4.分公司应赔偿延期付款利息(略).5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分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本案涉及的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订立,内容完全合法,不存在显失公平,原判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根据;2.因造价审计资料结算表不是分公司与兰新复线验交委员会的工程结算,故审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审计程序不当,审定造价显失公正;3.工程队拖延工期应承担延期责任日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据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工程队诉讼请求,支持分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并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有武威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出具的审定报告、工程移交清单、分公司与吴兆德修建槐安水塔合同、分公司与武威市双城建筑公司四处订立的遗留工程修建合同、付款凭证、供料单据、兰新复线验交委员会与兰州铁路第一工程公司的工程结算表、原审开庭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在卷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双方对原判认定的分公司给工程队已给付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工程队上诉所提电力外线工程款(略)元属合同外工程款项、应以本案原判认定已付(略)元工程款中剔出的主张分公司亦于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兰新复线武威南至疏勒河区段建设工程系兰新复线建设工程指挥部与兰州铁路工程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兰州铁路工程总公司根据工程项目、数量、价款实行施工总承包,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兰州铁路工程总公司,总公司承揽的工程以施工计划的形式下达到所属的各基层单位去实施、完成,不属于原判所认定的层层分包,故本案铁路分公司与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因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施工现场周围群众哄抢施工材料等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也导致双方合同所约定工程价款不能正常结算,从而引起本案纷争。原审法院审理中,分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提交了部分审计资料。经查,审计单位武威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审计资料兰州铁路局科学技术档案也即为本案工程队所施工的工程总结、工程结算表,是直接有效的审定资料。虽工程结算表上施工单位为兰州铁路第一工程公司而非本案上诉人分公司,但据审查,合同虽为分公司与工程队订立,但实际施工中兰州铁路第一工程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各种验工报表、会议纪要等施工资料所表明的单位、主管、编审人员等与审定资料工程结算表上所载名称完全一致,故分公司提出审定资料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审定报告出具后,审计单位主管武威地区造价管理站也审核盖章,故原审法院委托作出的审定报告应当作为本案工程价款定案依据,分公司上诉提出的要求对工程造价重新审计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队上诉对原判将未完工程造价认定为17万元从工程总价款中剔除提出异议问题,经查,工程队因故停止施工后,分公司与武威双城建筑公司四处签订了遗留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17万元一次包死,签订合同前双方共同进行了现场未完工程项目登记。工程队看守人员也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故未完工程造价应以17万元认定从总工程价款中扣除,而工程队提出的未完工程造价只有5万余元的主张没有充分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队上诉所提槐安水塔问题,经查,此工程为合同外约定工程,工程队将其转包给张掖地区建筑实业公司人员吴兆德。分公司得悉后制止了转包行为,并直接与吴兆德所属的建筑公司补签了施工协议,工程竣工后分公司也与吴兆德直接进行了工程结算,故工程队所提槐安水塔系其承建、要求追偿水塔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本案系因合同约定造价无法正常结算引起纷争,铁路分公司没有逾期付款事实及过错,故工程队上诉提出的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支持。

关于分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队拖延工期应承担逾期交工责任及本案诉讼已过时效问题。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在施工中因增加合同外工程等原因,双方对各工程项目工期重新进行了约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工程队因发生群众哄抢事件不能正常施工后,分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将遗留工程交由其他建筑公司实施完成,故分公司上诉人要求工程队承担工程延期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分公司一审中并未主张且实际提出反诉参加诉讼,故对分公司二审中提出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上,除工程队上诉所提电力外线工程款(略)元应从原判认定已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双方无异议应予纠正外,工程队。分公司其他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某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武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应偿付原告工程款(略).30元为由上诉人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偿付上诉人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工程款(略).3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维持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武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某及一审案件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张掖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队负担8510元,上诉人兰州铁路工程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分公司负担8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蒙珍

代理审判员毕文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强

二○○○年五月三某日

书记员刘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