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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挪用资金案

时间:2006-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926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营业部总经理,户籍地为(略)西城区团结大院X楼X门X号,现住(略)、X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略)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3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帐号内的9800万元人民币转入曹某某(男,41岁)个人帐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帐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定罪科刑。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百瑞公司的资金进入营业部帐户虽然是以保证金的形式,但实际上是融资性质;曹某某在向其要求使用百瑞资金前,一直在说正在与百瑞公司和担保公司协商资金使用事宜,授权使用协议今后可以补齐,而且向其提交了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因此其才同意曹某某使用百瑞资金。其与公司其他领导商量过曹某某是否可以使用这笔资金的事情,并得到了领导班子的同意。其个人没有使用过黄翠荣的资金帐户,而曹某某曾多次进入其办公室使用其电脑进行过证券交易,而且将资金划入黄翠荣的帐户就是为了避免曹某某造成更大的亏损。

其辩护人王某乙认为:1、本案是典型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而不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为:(1)王某甲作为中关村营业部的经理、负责人,在未经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决定将百瑞资金取出供曹某某使用,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2)王某甲之所以决定将该款提供给曹某某使用,是因为曹某某在营业部炒股一直亏损,占用了营业部6000万元的资金,王某甲想让曹某某通过“以新还旧”或者“炒股盈利”的方式归还对营业部的欠款,实现短期挪用、营业部和曹某某双方共赢的目的。(3)王某甲在决定将百瑞资金提供给曹某某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牟取任何私利。关于王某甲是否操控黄翠荣资金户的问题,从控方证据看,王某甲的办公室电脑157和302站点上都进行过黄翠荣资金户的操作,在302站点上进行过黄翠荣资金户的密码修改。但事实上,从证言看,黄翠荣资金户的最初成立是由营业部交易部设立,股东代码卡和身份证一直在交易部保存,这说明黄翠荣资金户的设立并不是王某甲为了控制百瑞资金而设;营业部提供的证明材料一方面称302站点是在王某甲的办公室,一方面记录显示又在“大户室五”,存在矛盾;从黄翠荣资金户的使用情况看,在2004年9月24日百瑞资金到达之前,黄翠荣资金户上就有1800万元资金,且使用频繁,现有证据不能显示这些资金的性质和操作方式,也不能从历史上得出就是王某甲使用该资金户的结论;从资金到达黄翠荣资金户的操作情况看,在157、302站点上只操作了167次,而该户被全部操作了1419次、62天,157、302站点上操作只占11%、12天。因此不能认定黄翠荣资金户是王某甲操作的。(4)王某甲在决策将百瑞资金交给曹某某使用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审核手续。王某甲在第一次决定将百瑞资金交曹某某使用时,就和交易部经理孙某民协商,并写了所谓的“承诺”。在以后的历次划款中,曹某某都是按照交易部审核、王某甲审批的正常程序。而且王某甲在事前将此事告诉了副经理孙某某,孙某某没有表示反对。营业部的领导班子就是王某甲和孙某某,交易部的三个核心都从正式渠道知道了在没有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百瑞资金交给曹某某使用的情况,而没有人表示反对。朱广清、曹某某之间的付款凭证、融资协议、承诺函都存放在营业部,营业部也将此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法院。这些都进一步说明王某甲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只是当时决策程序不规范,在案发之后,王某甲成了替罪羊。2、即便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涉案9800万元中的3200万元进入的是燕坤通达公司帐户,使用者是单位,且不是以王某甲个人名义进行,不应计算在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之列。核算海通公司的损失应为2164.93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关村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7月,中关村营业部客户曹某某找到王某甲,称其通过担保公司拉来资金存入中关村营业部供其使用。后曹某某代表其所有的北京双龙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与朱广清代表的北京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嘉丰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签订了《融资协议》,规定“因乙方收购杭黄高速公路业务的需要,甲方同意替乙方融资,双方商定,融资资金开户在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中,户名为百瑞投资(为手写,并加盖了两家公司印章),资金总额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元。甲方融来资金,虽以上述三个户名及帐号存入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但甲方保证已向开户资金方阐明了乙方需要使用上述资金的要求。故在三个月内,甲方完全可根据资金方对甲方的承诺函(见资金方对甲方的承诺函附件)保证其资金不得划出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甲方保证开户的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挪用资金)向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提出调出资金的要求。乙方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和信誉保证甲方融来开户在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中资金的安全,在三个月后,如期、如数退还全额资金。”

2004年8月13日,百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以保证金形式存入中关村营业部5000万元。2004年8月16日嘉丰公司又为双龙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我公司已收到2004年8月12日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中的融资费100万元,若我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融资协议中规定的2亿元融资资金,上述资金将全部退回贵公司。该函中有朱广清的批注:融资额定为一亿元至二亿元人民币。”后曹某某将上述《融资协议》、《承诺函》提供给王某甲。

2004年8月20日,百瑞公司上述5000万元被曹某某申请划入其个人x资金户,其中2300万元于同日被曹某某申请划入其双龙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的x资金户(以下简称双龙鑫汇资金户),其余资金在购买国债后,转存入中关村营业部设立的黄翠荣x资金户(以下简称黄翠荣资金户)。在将百瑞公司上述资金5000万元划拨进入曹某某个人帐户过程中,中关村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孙某民向王某甲提出,划款需要出示百瑞公司取款的委托书。王某甲让孙某民先划款,手续之后补齐。孙某民提出这样做不符合规定,王某甲便出具了一份保证划款手续齐全的书面承诺,之后王某甲在取款单上审核签字,这些资金随即被划转;之后孙某民把这事告诉了营业部副总孙某某,孙某某对此未表态。

此后,百瑞公司又于2004年9月10日存入x资金户1600万元,该笔资金同日被曹某某申请划转入其个人x资金户。2004年9月8日、13日,百瑞公司先后存入其在中关村营业部的x资金户1400万元、800万元。上述2200万元分别于2004年9月16日、17日全部被曹某某申请存入其作为证券投资代理人,而于2003年就被吊销的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坤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的x资金户(以下简称燕坤通达资金户)。

上述所有8800万元资金划转进入x、x、x、x资金户,均有曹某某的存取款签字和王某甲在事后监督栏的审核签字。

2004年10月21日,百瑞公司又打入1000万元进入中关村营业部帐户,但并未被存入其百瑞公司资金户,而是直接被划入燕坤通达资金户。

上述9800万元资金在曹某某资金户、双龙鑫汇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黄翠荣资金户中,被用于付给中间人好处费、转往其他资金户或单位、购买国债或股票进行证券交易、归还百瑞资金等。其中黄翠荣资金户和燕坤通达资金户的交易记录显示,王某甲个人使用的电脑在交易记录中留下了302、157站点号。

经查,存入曹某某资金户的6600万元,内转到双龙鑫汇资金户1173.0978万元,内转到黄翠荣资金户4032.x万元,实际运作资产为1394.x万元。在曹某某资金户中运作的1394.x万元资产,有500万元被转往北京旷世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世源公司)作为曹某某支付给朱广清等中间人的好处费,有300万元被转往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有263.x万元被转往东吴证券北京营业部,有13.6万元被转往天杨投资资金户(x),加上不明转出资金,1394.x万元全部外转亏损。在双龙鑫汇资金户中的1173.0978万元,有1000万元被转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作为归还中关村营业部前期借款,其余173.0978万元弥补原帐户运作亏损。在黄翠荣资金户中的4032.x万元与该资金户原有资产混合后,根据资金混合时间和百瑞资金所占比重,计算出转入黄翠荣资金户中的百瑞资金,有10万元被转往协和医药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有679.x万元被转往兴业证券济南营业部,有144.x万元被转往平安证券天津绍兴道营业部,有1099.x万元被转往国家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1.x万元被转往天杨投资资金户(x),有40.x万元被转往山东鲁明信用担保公司,有3.x万元被转往山东华鲁资金户,有400万元被转往旷世源公司作为曹某某支付给朱广清等中间人的好处费,加上该资金户证券交易亏损以及该资金户部分资金转入张大春资金户后平仓造成的亏损共计413.x万元,该资金户共计亏损2793.x万元。存入燕坤通达资金户的3200万元,与该资金户前期资金混合后,根据资金混合时间和百瑞资金所占比重,计算出转入燕坤通达资金户中的百瑞资金,有7.x万元被转入山东华鲁资金户(x),有8.x万元被转入天杨投资资金户(x),有37.x万元被转入西南证券蛇口营业部,有223.x万元被转入驻马诚信资金户(x),有602.624万元被偿还回购资金,加上该资金户证券交易亏损以及该资金户部分资金转入张大春资金户后平仓造成的亏损共计422.x万元,该资金户共计亏损1302.x万元。综上,上述9800万元资金被运作后的实际亏损为5663.x万元。

现海通公司通过对燕坤通达资金户、黄翠荣资金户中的证券平仓,以及使用本公司资金,已经归还百瑞公司所有的98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

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曹某某在海通证券亏损了本金,还亏损了6000万元,之后曹某某以一种“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运作。后来曹某某借不到新的资金,就占用了海通证券的资金和海通证券客户的资金。从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中关村营业部资金紧张,其就让曹某某用其自有资金来补足亏损,希望他用融资的方法把海通证券的这部分亏损补上。后来曹某某用空头支票作抵押,被营业部发现。之后其让曹某某在几个月内将所欠资金补齐。2004年7月,曹某某找到其,称通过朱广清介绍认识了百瑞公司某位老总,曹某某以他双龙公司名下河南某高速公路项目作抵押,由中元公司担保,从百瑞公司融资1.5-2亿元人民币,存入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供曹某某使用。之后曹某某将朱广清带来见其,由朱广清协调出资方。

双龙公司与百瑞公司之间没有使用资金的协议。据曹某某讲,这笔融资业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双龙公司与朱广清任法人代表的嘉丰公司签订一份融资协议,这份协议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由朱广清帮助曹某某融资1.5-2亿元人民币,曹某某先期支付保证金100万元;第二部分是主协议,内容是为了支持曹某某在河南某高速公路项目,由嘉丰公司为曹某某协调融资,由百瑞公司负责资金来源,在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开设两个资金户,存入资金供曹某某使用,嘉丰公司保证融资1.5-2亿元的资金(这份协议曹某某给其一份复印件,其交给了总公司集合部)。第二个步骤是由中元公司分别与双龙公司和百瑞公司签订资产抵押协议和担保协议,这两份协议因为百瑞公司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所以最后没有签约。

没几天,百瑞公司派职员翁羽到中关村营业部分两次开设了两个资金户,并与营业部签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后陆续存入资金共计9800万。与此同时,其按照曹某某的要求分四笔将钱划转到曹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海通证券开的帐户和燕坤公司的帐户。第一笔5000万元于2004年8月17日前后转到曹某某的个人帐户里的。当时曹某某来营业部填写了一张取款凭证,经营业部确认后,他再用这张取款凭证将百瑞公司资金户里的5000万元取出存到他的个人帐号里了。营业部的具体经办人是交易部经理孙某民,当时孙某民找到其说采取这种形式转资金需要百瑞公司授权,问有没有,其说没有,授权能补出来。为此,其给孙某民写了一份说明,内容是:交易部,保证此笔划款手续齐全。并在后面签了名字。孙某了其写的说明,才划了款。第二笔是1600万元,是百瑞公司的第二笔资金到位后其划转到曹某某的个人帐户中的。第三笔是2200万元,是百瑞公司在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开设第二个资金户后存的,这个资金户户名是百瑞投资,然后其从百瑞投资资金户内将这2200万元划转到曹某某经营的燕坤通达资金户上。第四笔是1000万元,没进百瑞投资资金户,直接转到燕坤公司帐上。

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在营业部需要转款,交易部门应该先期审核,然后再交其审核签字。但曹某某这次与百瑞公司的情况没有百瑞公司的授权划款书。在曹某某取第一笔5000万元款时,其给孙某民写了份说明。后来几笔,是交易部填好单子找到其签字,其在曹某某取款凭证中的审核一栏签上名字就办了。

这些资金中,在燕坤公司的3200余万元主要由曹某某购买河北宣工、创业环保、广钢股份等股票,其中一笔1000万元曹某某转给中信证券白家庄营业部印证的帐户里。曹某某为了打回成本,听从其的意见,购买河北宣工等股票,有的时候他不在时,其偶尔帮他操控。剩余6600余万元在曹某某个人帐户,其中有1000余万元由曹某某偿还了占用海通证券营业部的资金,有4000多万元购买国债后经双龙公司最后托管到黄翠荣资金户后,也用于购买上述三支股票,剩余资金约1400余万元由曹某某转出付给朱广清了。因为曹某某在其营业部做交易亏损比较严重,因此证券部对他的各个资金户都关注,也都监控,所以对他的资金流向比较清楚。

黄翠荣资金户是其让营业部交易部人员开设的,“黄翠荣”身份证及股东卡是营业部作新股认购时购买的股东卡和身份证,这个资金户开始是作为回购的资金中转户,后来被其操控用于做“河北宣工”等股票交易。这就包括上述由曹某某资金户转入的4000多万元。其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替海通证券公司换回曹某某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取利益。

其中从曹某某个人帐户转出的资金有两笔转入旷世源公司帐户,应该是中间人好处费。

曹某某让其转款之前,曾经明确说过百瑞公司知道此事,并且保证后期手续可以补上。这件事其没有与营业部任何人商量、汇报过,完全是自己做的等事实。

2、证人翁羽(百瑞公司证券投资部交易员)的证言、百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百瑞信托、百瑞投资预留印鉴、银行电汇凭证、电子汇划补充报单,证明其受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余明泉指示,于2004年8月12日、2004年9月6日先后两次到海通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找孙某民开设了资金户,帐号分别为x和x,填写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同年8月13日至10月21日期间,百瑞公司向上述两个资金户共计注入资金人民币9800万元,其中x帐户6600万元,x帐户3200万元。这些资金由百瑞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进行交易,没有授权委托他人。其于同年10月份发现上述帐户资金余额为零,便与王某甲联系。次日其通过电脑网上查询,发现其公司资金早上存入资金,晚上被划走,因此怀疑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挪用资金,便于同年11月初开始要求取出上述资金,王某甲一直推拖。11月中旬,公司委托总裁邓建民的朋友孙某旗协助追款,11月22日,孙某旗拿回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支票作为保证金利息,并由其入帐;后通过联系北京海通总部及上海海通总部,中关村营业部从2004年12月14日至2004年12月24日,共向百瑞公司退还人民币5690万元。百瑞公司对于上述资金没有从事任何交易,也没有下达任何取款指令,在上述帐户取款必须持有百瑞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预留印鉴相同的公司取款指令,而百瑞公司仅是在营业部开户存取保证金,与营业部之间并无其他理财协议的事实。

3、证人邓建民(百瑞公司总裁)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公司开户没有通过他人介绍,其本人在公司资金被划转后,才认识王某甲;在追债过程中由于遇到曹某某阻扰时才认识曹某某;其从不认识朱广清。其本人没有从此事中得到任何好处,但曹某某以其公司有人从中获取了好处进行威胁。其公司于2004年8月委托翁羽到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开设资金户,先后存入98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股票,在同年10月份派员到海通公司欲进行股票交易时,发现资金户余额为零,资金去向不明,便提出退回资金。海通公司以各种理由答复,后退还资金5000余万元,还剩4000余万元没有退还。其公司从未同意王某甲使用上述资金的事实。

4、证人孙某民(原中关村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于2004年10月辞职)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甲书写的保证手续齐全的证明,证明百瑞公司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先后在海通证券公司中关村X街营业部开设两个资金户,截至同年9月13日,向上述帐户存入资金人民币8800万元,而百瑞公司在存入资金后,并未在该营业部办理交易及存取款业务。从2004年8月20日开始到同年9月17日,上述8800万元资金在王某甲的授权下全部被划转到曹某某个人及燕坤公司在该营业部的资金户上,当其提出让王某甲出示百瑞公司取款的委托书时,王某甲讲他已经与百瑞公司老总协商好了,并让其先划款,手续之后补齐。其提出这样做不符合规定时,王某甲出具了一份保证划款手续齐全的书面承诺,之后王某甲在取款单上审核签字,便使这些资金划转出去了;其把这事告诉了营业部副总孙某某,孙某某未表态。其于同年9月底离开海通公司。燕坤公司由曹某某操控。黄翠荣资金户是在2003年底由孙某某让其开立的,其从未见过黄翠荣本人,这个户是营业部的户,实际上由王某甲在操作的事实。

5、证人孙某某(中关村营业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曹某某在中关村营业部炒股经营情况不好,在2001年左右亏损5千余万元,但仍继续经营,最后实际占用了中关村营业部的一笔资金;对此营业部知情,并让其想办法解决。2003年至2004年,曹某某实际操控着个人帐户、燕坤通达资金户、天杨投资资金户、双龙鑫汇资金户。其对百瑞公司(x、x)开户资金的存取、以及客户与营业部之间无协议或相关授权等情况均不知情。而“黄翠荣”的x资金户是在2003年9月23日其接到王某甲的指示后,让孙某民从营业部手头帐户卡中挑选的;在公司找王某甲谈话时,王某甲承认该户是由本人通过电脑操控炒股的事实。

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中关村X街营业部有其个人、燕坤公司、天杨投资公司、双龙公司、北京龙宇投资有限公司共五个帐户,但上述帐户其基本没用,都是由王某甲借用的。2004年7月,王某甲找其称营业部需要资金,让其帮忙联系资金。由于其欠海通证券6000万,而其当时正在和朱广清谈两条高速路项目的融资事宜,因担保抵押手续条件不够没有谈成,而王某甲又急需资金,所以其就把朱广清联系的资金介绍给了海通。其找到朱广清后,朱广清给其介绍认识了中元公司老总卓华和股东李乐意,经双方商谈,由朱广清负责替中关村营业部融资2亿元人民币,由中关村营业部支付1300万左右利息,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对此,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由其与朱广清口头商定。当时王某甲不在场,事后其将此情况告诉了王某甲,王某甲认同了此条件。后来朱广清和中元公司的孙某启(以朱广清的证言,中元公司有一名股东叫孙某旗,该人后期为百瑞公司向中关村营业部追款)与王某甲具体商谈此事,并做了考察工作。当时,王某甲找到其和朱广清,让出资方正式书面承诺中关村营业部可以使用此笔资金,朱广清称出资方不同意,后中元公司也不同意担保。朱广清就提出由嘉丰公司担保,王某甲同意了,朱广清以嘉丰公司名义给其所有的双龙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其并不清楚朱广清是如何借得的资金,只是听王某甲讲百瑞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注入了1亿元左右的资金。其个人并不认识百瑞公司的任何人,不清楚朱广清和中关村营业部与百瑞公司是否签了协议和承诺函。百瑞公司的资金划转到其个人帐户及燕坤公司帐户,其只是在王某甲的要求下在百瑞公司的存取凭单上签名,整个资金使用都由王某甲调拨,其对资金使用是否有承诺或者授权不清楚,资金的走向都是王某甲决定的。当时怕出事,其还让朱广清出具了一份承诺保证函。此后朱广清拿到了1050万元利息,支付给了百瑞公司,其不清楚朱广清是怎么支付的。其中100万是其从帐上提的现金,950万元是朱广清从中关村营业部取的支票。黄翠荣的帐户是中关村营业部自己的内部转帐户,其签字只是为了完善手续等事实。

7、证人朱广清(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元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证言,证明曹某某曾找其帮忙融资收购“杭州—安徽黄山”路段的准高速公路项目,但其在与曹某某商谈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部分批件不齐全,所以答复中元公司无法从担保渠道为该项目融资。2004年7月,曹某某又找其帮忙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存款,金额为1.5-2亿元人民币。其在2004年6月底喝茶时认识了两个作融资业务的,一个外号叫“二哥”(姓名发音为李真,据说是旷世源公司老板),一个外号叫“老四”(姓孙)。7月份,其约曹某某与这两个人见面,曹某某向这两个人提供了盖有中关村营业部印章的2亿元股票印证及其河南一收费隧道项目(质押备份用)的资料,称希望他们帮忙给中关村营业部拉点头寸,约1.5-2亿元,并承诺给予三个月25%的回报率。当时李真和那个姓孙某听后答应找朋友联系。之后,李真与其联系,说介绍一家信托公司到中关村营业部开户,存入保证金,约1-2亿元,并要求曹某某按实际到款金额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承诺回报金,如果此事办成,他支付给其100万元好处费。同时,姓孙某也与其联系他烟台朋友的公司的5000万元也想进入股市,可以到中关村营业部开户。2004年8月份,曹某某称百瑞公司已经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并存入2000万元保证金。让其到营业部找他。其便到营业部找到曹某某,曹某某拿出两份要求开户公司直接向中关村营业部的承诺函,要求开户公司承诺存入资金在三个月内不能提前撤走,不能作股票交易等等,否则不能支付承诺回报金。其听后,将此信息告诉了李真和姓孙某,李真和姓孙某断然回绝。烟台公司决定退出此事,百瑞公司听说后也停止打款,准备撤回资金。曹某某见此,称可以不要存款公司的承诺,但是为了完善财务手续,让其公司与他名下的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保证函,其在曹某某打印好的承诺保证函上加盖了嘉丰公司印章并签名。这份承诺函上的三家公司,指百瑞公司的两个帐户和另外一家烟台公司。这份承诺函上注明上述三家公司已向嘉丰公司出具了资金方承诺函的事实不存在,其根本没有接触过这三家公司,这是曹某某自己加上去的。后来,百瑞公司没有撤资,又陆续存入资金共计9800万元人民币。其听李真说,曹某某为了留住这笔资金和吸引后面资金到位,多次找到李真。李真经过协调,称资金方百瑞公司已做出决定,不能作出此类承诺,存入中关村营业部的资金是开户保证金,属于正常开户。曹某某后来支付了部分回报款,金额为950万元,是曹某某提供的三张支票和50万元现金,由其打了收条,由其手下韩某交给了李真的司机,由他们存入银行,后李真给其100万元回报。其与曹某某融资的事情,王某甲始终没有参与,在2004年11月份,百瑞公司要求取回资金时,其通过曹某某联系到了王某甲。中元公司的卓华和孙某旗没有参与融资事情,后来百瑞公司向中关村营业部追款,因为孙某旗与海通证券公司比较熟,所以他帮助其向中关村营业部追款找过王某甲。其不清楚为何韩某从中关村营业部取走的支票入到了旷世源公司帐户上(此帐预留印鉴是卓华)。卓华与其在嘉丰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元的事实。

8、证人卓华(中元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中元公司没有和曹某某、王某甲商谈过关于融资及担保的事情,其听朱广清讲曹某某有一条高速公路的项目,并提供了一些资料,让中元公司担保融资,但后来这个业务没有做。其听说朱广清通过一个叫李真的帮曹某某融资,但不知道是怎么与百瑞公司联系的融资事宜。旷世源公司是由其出资与李真等人合作成立,法人代表是李真,公司人名章用的是其的名字。这个公司在1999年左右就不经营了,交给了李真处理。其不清楚为何在2004年底中关村营业部和天扬公司多次给旷世源公司汇入资金。嘉丰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朱广清负责,其只是在该公司挂名股东等事实。

9、证人高玉平(海通证券业管总部经理)的证言,证明百瑞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并存入9800万元人民币,后该营业部经理王某甲在百瑞公司未出具任何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资金划转给该营业部客户曹某某个人及所掌控公司的帐户内,海通证券已向百瑞公司归还5400余万元资金的事实。

10、证人史敏(中关村营业部职员)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年10月21日,在王某甲的指示下填写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凭证,将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存入燕坤通达资金户的事实。

11、证人李青(中关村营业部职员)的证言,证明2004年10月21日,其在王某甲的批准下,具体经办了将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从百瑞公司帐户划转到燕坤公司帐户的业务。其办理这项业务,不针对客户,客户都是和经理谈,然后经理制定业务员办理具体业务。上述1000万元的存款凭证是王某甲签字批准的,应该由他负责,也是他和客户谈的等事实。

12、文检鉴定书,证明日期为2004年10月21日的《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存款凭单》一张,日期分别为2004年8月20日(三张)、2004年8月30日、2004年9月1日、2004年9月2日、2004年9月7日、2004年9月16日(三张)、2004年9月14日、2004年9月17日、2004年9月24日的《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存款凭单》十三张;日期分别为2004年8月20日和2004年9月24日的《股东转帐申请表》两张;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的《多重开户申请表》一张;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的《指定交易申请表》一张,这些单据上的“王某甲”签名字迹及内容为“交易部:保证此笔划款手续齐全。王某甲”的字条上的字迹均为王某甲书写,这些单据上的“曹某某”签名字迹为曹某某书写的事实。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营业部营业执照,证明该营业部的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及王某甲为该营业部负责人的事实。

14、中关村营业部对帐单,证明2004年8月12日至11月17日之间,在未得到百瑞公司指令的情况下,百瑞公司在“x”、“x”两个帐户上共计98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被全部划转的事实。

15、北京中关村营业部客户委托方式明细,证明黄翠荣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在中关村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时,操作站点曾有多次为157、302。站点号157和302为王某甲办公室个人使用的两台计算机证券交易号的事实。

16、中关村营业部提供的委托站点302修改黄翠荣资金户交易密码明细,证明2004年9月3日,在站点编号为302的电脑上,大户室五修改了黄翠荣资金户的交易密码的事实。

17、中关村营业部关于对王某甲涉嫌利用黄翠荣资金户使用百瑞公司资金进行证券操作的说明,证明从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显示,王某甲办公室其个人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站点号302在2004年9月3日修改了黄翠荣资金户交易密码,取得交易密码是进入该资金户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由于修改交易密码需要输入原密码,从修改行为结果反映,王某甲掌握了该资金户原有交易密码。从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显示,王某甲办公室其个人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站点号157、302均有在黄翠荣x帐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记录,目前尚未发现其他人操控黄翠荣资金户的事实。

18、中关村营业部关于“操作站点”的相关说明,证明操作站点是指在营业部内通过连接恒生交易系统进行资金户操作,都会在交易服务器上留下一个操作痕迹,显示这个痕迹的数据叫做操作站点,即可以显示是在那台电脑操作这个资金户。恒生系统中的客户类别和客户室号仅仅是营业部为了便于对客户分类管理,是营业部工作人员编制的,他们与实际操作资金户的位置毫无关联,也即与操作站点无关的事实。

19、中关村营业部有关归还百瑞信托资金的情况说明、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复印件二份,证明为归还百瑞信托的资金,营业部于2004年12月7日开立张大春资金户,帐号为x。并于当日将燕坤通达资金户中河北宣工x股、黄翠荣资金户中华源制药x股、广钢股份x股、河北宣工x股转入张大春资金户下。随后营业部将以上股票全部卖出,后与燕坤通达资金户、黄翠荣资金户上剩余资金用以归还百瑞信托。已归还到百瑞信托帐户资金5755万元,百瑞信托已将帐户中5690万元取走,尚余资金65万元。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又共计归还百瑞公司人民币4192.4291万元的事实。

20、曹某某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材料,证明曹某某于2000年10月11日在中关村营业部开户,证券帐户号为x的事实。

21、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开户资料、机构投资授权委托书,证明燕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燕,于2003年4月17日在海通中关村X街营业部开户,该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被吊销,2004年6月17日燕坤公司委托曹某某为证券投资代理人,资金帐户为x的事实。

22、北京双龙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开户资料,证明双龙鑫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该公司在中关村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为x的事实。

23、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海通证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任中关村营业部经理,负责协助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工作,同时全面负责北京中关村营业部的经营和管理的事实。

2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以下证据证明9800万元的资金走向)

(一)6600万元资金走向

25、中关村营业部x资金户银行对帐单,证明曹某某资金户在2004年8月19日的资金总额为15.61元,2004年11月5日的资金余额为1元;以及每笔存、转款和证券交易、外转资金的数额的事实。

26、2004年8月20日和9月14日的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二张,证明曹某某于2004年8月20日、9月14日在王某甲的批准下将百瑞信托x资金户内的人民币6600万元划转至其个人曹某某资金户内的事实。

27、股东帐号转移申请表、证券变动情况表、证券交易形势图、证券帐户情况表、2004年8月20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曹某某于2004年8月20日从曹某某资金户转入双龙鑫汇资金户人民币2306.9691万元,后双龙鑫汇资金户又转回曹某某资金户价值1133.8713万元的河北宣工股票的事实。

28、中关村营业部双龙鑫汇资金户银行对帐单、双龙鑫汇资金户资金运作明细,证明百瑞资金进入双龙鑫汇资金户之前,该户亏损173.0978万元,2004年8月20日该资金户的余额为0.39元的事实。

29、2004年8月30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张、2004年9月2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张以及2004年9月16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曹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从曹某某资金户转入天杨投资x资金户人民币0.6万元。曹某某于2004年9月2日,从其曹某某资金户转入天杨投资x资金户人民币8万元。曹某某于2004年9月16日,从其x帐户转入天杨投资公司x资金户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30、转帐支票存根二张、取款凭单复印件二张、进帐单复印件三张、转帐支票复印件三张、收条二张,证明2004年9月1日,曹某某从其曹某某资金户转出300万元到旷世源公司,朱广清打了收条,同日旷世源公司转入小牛科技公司300万元;2004年9月16日,曹某某从其x帐户上转出200万元到旷世源公司,朱广清打了收条,9月20日旷世源公司转入小牛科技公司200万元;2004年9月29日从中关村营业部转入旷世源公司400万元,同日又从旷世源公司转入北京小牛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31、收条一张,证明韩某收到曹某某支付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

3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嘉丰公司由朱广清和卓华二人各出资50%成立,在中元公司办公。2004年7月,朱广清让其帮助找一名律师审核有关与曹某某合作“徽—杭”高速公路项目,律师审核曹某某的有关资料后提出了质疑,该项目没有谈成。之后,朱广清让其与曹某某联系,其拿着公司章在中关村营业部与曹某某见面,按照朱广清的指令在有关文件上盖章。后朱广清让其从曹某某处取过几张支票和一笔50万元的现金。这些支票和现金都交给了李总(其只见过一次)的一个姓王某机。其与李总见面时是在亚运村附近一个茶馆,当时一个姓孙某、李总和曹某某在场。对方收到支票和现金后都没有打收条的事实。

33、证人李乐意(小牛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司于2004年9月2日、9月22日、9月29日分三笔从旷世源公司收到转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是旷世源公司偿还小牛公司的欠款。其缘由是:1999年其在山东发达集团任副董事长时,与原小牛公司顾问于仰山交往过程中,于仰山欠其人民币1200余万元。后其接管小牛公司,并一直要求于仰山偿还欠款。在2001年,于仰山提供一份旷世源公司欠小牛公司1200万元的协议书,并保证负责收款偿还。其与于仰山之间的债务关系没有书面材料证明,也没有人证,这些欠款全部是现金,这些欠款在法律上无法证明,凭个人信誉。其并不清楚旷世源公司为何欠小牛公司1200万元。后于仰山出国,在2004年9月份,于仰山说可以还其一部分钱,并让一个姓薛的将支票送其,其将这些千全部汇往四川甘孜州西谷有限公司投资。其认识卓华和朱广清。朱广清于2004年向其借款100万元左右,2004年9月30日小牛公司转到嘉丰公司的200万元是借给朱广清的钱。对于此部分债务关系没有书面协议,是韩某从其处取走的支票。其认识曹某某,是通过与朱广清一起在亚运村喝茶时认识的,双方没有来往的事实。

34、中关村营业部资金变动情况表、海通公司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的函、电汇凭证,证明中关村营业部先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打到深圳华盛电器公司1000万元,后又从双龙鑫汇资金户上归还白家庄营业部这1000万元的事实。

3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2004年9月7日取款凭单复印件一张、转帐支票存根一张、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交割表一份,证明曹某某于2004年9月7日,从曹某某资金户上转出300万元,存入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客户为徐静帐户中,用于购买国债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

36、证人柯某某的证言、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证券变动情况表,证明2004年9月9日,从曹某某资金户转到东吴证券北京营业部市值263.x万元股票的事实。

37、中关村营业部黄翠荣资金户的银行对帐单、历史资金情况表、股东帐号转移申请表及转移记录、曹某某资金户转出国债明细表、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9月23日资产明细表、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9月24日总资产明细表、中关村营业部证券帐户情况表、中关村营业部关于使用百瑞公司资金购入国债转入黄翠荣资金户进行运作说明、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9月24日后交易和资金存取明细表、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12月7日总资产明细表,证实百瑞资金进入黄翠荣资金户之前黄帐户余额以及百瑞资金进入后每笔取款情况,其中2004年9月23日曹某某资金户中x证券帐号内市值为4032.x万元的国债,于2004年9月24日由曹某某资金户转入黄翠荣资金户。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9月23日的资产总值为2000.x万元。黄翠荣资金户2004年9月24日总资产为6032.85万元,帐户主要用于交易河北宣工、华源制药、创业环保三支股票和国债,以及外转其他单位或资金户。2004年12月15日,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张大春资金户964.0039万元,剩余资产为0的事实。

38、南礼士路支行会计前后台查帐通知单、取款凭单、转帐支票存根,证明2004年9月28日,从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北京旷世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实。

39、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存根、中关村营业部黄翠荣资金户对帐明细单,证明2004年9月24日,从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协和医药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40、南礼士路支行会计前后台查帐通知单、取款凭单二张、转帐支票存根一张,证明2004年9月6日,从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国家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民币1100万元的事实。

41、取款凭单复印件和存款凭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4年10月25日,从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天杨投资资金户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4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取款凭单、存款凭单、转帐支票存根、电汇凭证,证明2004年10月28日,从黄翠荣资金户转往山东鲁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40.8948万元的事实。

43、取款凭单复印件和存款凭单复印件各六份,证明黄翠荣资金户于2004年10月29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7日,共计转往山东华鲁资金户人民币5.42万元的事实。

44、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丙证言、海通公司深股转托管情况表、历史委托情况表,证明2004年10月14日、2004年10月21日黄翠荣资金户转到兴业证券济南营业部市值837.37万元的股票,转到平安证券天津绍兴道营业部市值178.62万元的股票的情况。

(二)3200万元资金走向

45、中关村营业部燕坤通达资金户的银行对帐单、燕坤通达在百瑞资金进入前亏损明细、历史资金情况表、燕坤通达2004年9月15日回购余额,北京中关村营业部证券变动情况表、中关村营业部封闭回购情况表,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在百瑞资金进入之前,该帐户留存资产共计872.x万元,负债未到期回购1890万元,2004年12月30日负债未到期回购为1010万元的事实。

46、2004年10月21日的存款凭单复印件一张、2004年10月2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百瑞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打入中关村营业部的1000万元,直接存入了燕坤通达资金户的事实。

47、2004年9月16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份、2004年9月17日存取款凭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4年9月16日,从百瑞投资x资金户转入燕坤通达资金户1200万元;2004年9月17日,从百瑞投资x帐户转入燕坤通达资金户1000万元的事实。

48、燕坤通达资金户在中关村营业部的对帐单,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自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2月1日进行股票、国债买卖的事实。

49、证人柯某某证言、海通公司深股转托管申请表、燕坤通达资金户2004年9月27日转往西南证券成本明细,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于2004年9月27日转往西南证券深圳蛇口营业部市值为54.9337万元的股票的事实。

50、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于2004年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6日,共计转往天杨投资资金户人民币12.02万元;于2004年11月2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18日转往山东华鲁资金户人民币11.67万元;于12月3日转往驻马诚信资金户人民币326.x万元的事实。

51、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证明2004年12月15日、12月31日,共从燕坤通达资金户转往百瑞信托公司360.9961万元的事实。

52、股东帐号转移申请表、燕坤通达资金户转入张大春资金户证券市值明细,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于2004年12月7日转往张大春资金户市值2845.2109万元的股票的事实。

53、燕坤通达资金户交易站点157、302交易流水,证明燕坤通达资金户自2004年9月16日至2004年11月23日在157、302站点交易流水,累计买入证券、国债6444.x万元,累计卖出证券3072.x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嘉丰公司与北京双龙鑫汇公司签署的《融资协议》、北京嘉丰公司向北京双龙鑫汇公司的《承诺函》,证明北京嘉丰公司与北京双龙鑫汇公司签署的承诺函、北京嘉丰公司向北京双龙鑫汇公司的承诺保证函,在(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案9800万元保证金经济纠纷案件中,被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一中院裁定中止审理,但被驳回。

其中2004年8月12日朱广清代表北京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曹某某代表北京双龙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融资协议》,内容为“因乙方收购杭黄高速公路业务的需要,甲方同意替乙方融资,双方商定,融资资金开户在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中,户名为百瑞投资(为手写,并加盖了两家公司印章),资金总额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元。甲方融来资金,虽以上述三个户名及帐号存入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但甲方保证已向开户资金方阐明了乙方需要使用上述资金的要求。故在三个月内,甲方完全可根据资金方对甲方的承诺函(见资金方对甲方的承诺函附件)保证其资金不得划出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甲方保证开户的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挪用资金)向海通证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提出调出资金的要求。乙方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和信誉保证甲方融来开户在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中资金的安全,在三个月后,如期、如数退还全额资金。”

其中2004年8月16日北京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双龙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为“我公司已收到2004年8月12日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中的融资费100万元,若我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融资协议中规定的2亿元融资资金,上述资金将全部退回贵公司。该函中有朱广清的批注:融资额定为一亿元至二亿元人民币。”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其辩护意见。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将在下文中与其辩护意见一并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得到资金所有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其他单位存入其公司的人民币9800万元的保证金,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造成亏损人民币5663.x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有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如下关键事实:

1、曹某某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双龙鑫汇资金户为曹某某个人控制资金户。现有证据证明,曹某某资金户是曹某某个人设立,双龙公司的法人是曹某某,燕坤公司是已被吊销公司,而燕坤通达资金户的投资代理人是曹某某,在上述资金户资金被划转都有曹某某作为申请人代理申请,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曹某某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双龙鑫汇资金户,为曹某某个人控制资金户。

2、黄翠荣资金户为被告人王某甲控制的资金户。现有证据证明,黄翠荣资金户是中关村营业部自选帐户名设立,但在百瑞资金进入前几天,该资金户的密码被王某甲所在办公室电脑修改。黄翠荣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的交易记录显示,王某甲办公室的两台电脑在交易上留下了302、157站点号。同时,王某甲供称其将资金打入黄翠荣资金户是为了避免曹某某造成更大亏损,这说明百瑞资金进入黄翠荣资金户确系在王某甲的操控下发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王某甲控制了黄翠荣资金户,并利用该资金户对进入的百瑞资金进行了证券交易。而大户室五仅是营业部对客户类别的分类,并不代表交易位置;同时,控制资金户的关键是交易密码,密码知情人可通过不同电脑对资金户进行操作,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大户室五与交易站点存在矛盾、并以王某甲办公室的电脑交易站点留在交易记录上的次数并不多来否定王某甲个人操控黄翠荣资金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3、百瑞公司的9800万元保证金被划转到曹某某资金户、燕坤通达资金户、双龙鑫汇资金户、黄翠荣资金户的过程中,王某甲完全知情。这一点有王某甲作为事后鉴定栏签字证明。而此笔资金到帐后将要被曹某某划转,曹某某与王某甲事前有商量,同时曹某某向王某甲出示了其与朱广清签订的《融资协议》、《承诺函》。这一点王某甲予以承认,且有辩护人提供的书证为证,而且这些书证是在营业部保存的,足以认定。

4、百瑞资金被挪用属于王某甲个人决定行为。王某甲对曹某某没有取得百瑞公司的授权是明知的。在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孙某民向其提示交易要有授权的情况下,王某甲书写承诺保证手续齐全。这种保证属于个人行为,而不代表营业部。虽然孙某民同时也向营业部副总经理孙某某请示,但孙某某没有表态,且否认王某甲与其商量过此事。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百瑞资金被挪用属于王某甲个人决定行为,而不是营业部领导班子共同决定的单位行为。本院对辩护人关于王某甲书写承诺、孙某某不予表态的行为属于集体协商性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5、百瑞公司的9800万元资金被运作后的实际亏损为5663.x万元。这一结论是根据百瑞资金流转时间、百瑞资金所占帐户资金的比重以及证券市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后得出,此计算方式得到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认可。涉案从双龙鑫汇资金户中转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的1000万元,系归还中关村营业部的先期借款,不应作为海通公司的亏损。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此1000万元不应作为海通公司的亏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百瑞9800万元资金被挪用是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造成的,且王某甲自己实际控制了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甲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甲控制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进入燕坤通达资金户的3200万元,由于借款人是单位,不应认定为被挪用的资金。对此,本院认为,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开户资料、机构投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被吊销。公司被吊销后,便失去了法人资格,不应被认定为单位,故本院对辩护人关于涉案3200万元不应被认定为被挪用的资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王某甲存在被曹某某欺骗的可能。对此,本院认为,王某甲作为营业部经理,对于没有百瑞公司授权不能划转百瑞资金这个常识是清楚的;对于百瑞资金一旦被划到他人资金户,海通公司也只能依据他人的指令来操作,失去了保障他人资金安全的后果是明知的;对在付出千万元的好处费后再进行证券交易,这会存在极大的亏损风险是有预见的;对于海通公司可能因此要赔偿百瑞公司巨额资金,给本单位造成重大亏损,是能够判断的。而实际上这些后果已经一一出现。王某甲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划出其单位保管的资金,供其本人或他人使用,既是对百瑞公司财产使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本单位作为资金保管人的保管权的侵犯。王某甲是否受到他人欺骗,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挪用性质。故本院对辩方以上述观点否认王某甲的行为属于挪用性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人民币5663.x万元,发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李都

人民陪审员杜遇明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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