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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小福,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小孩(乳名方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因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七名被告人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驾车行驶至封丘县X乡X村南地路上时与驾车行驶至该处的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因争路发生纠纷引起双方打斗,随后方小福、孙某某打电话叫来方小孩等人,陈某某也打电话叫来多人参与斗殴,被告人刘某乙得知刘某甲与人打架的消息后也赶到现场参与斗殴,双方打斗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方小福鼻部之损伤属轻伤,被告人刘某甲鼻部和右手之损伤属轻伤,被告人刘某乙面部之损伤属轻微伤,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相互民事部分自行治疗。

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七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处警证明,刑侦队证明一份,法医学鉴定书,辩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张XX、郜XX、方XX、方XX、张XX、王XX、陈XX、仝XX、王XX、高XX的证言,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故意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斗殴,双方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是七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小福、李某某、孙某某、方小孩、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均犯聚众斗殴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冯立军

审判员张清松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狄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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