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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南阳市名优特水产品繁育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名优特水产品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唐河县渔种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拉,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49年5月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某与南阳市名优特水产品繁育场(下称繁育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繁育场未成立,也未进行工商登记,唐河县渔种场作为筹建单位接到该判决后,唐河县渔种场以本单位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渔种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拉,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振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列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牛晓春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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