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奸淫幼女案

时间:2000-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甘刑核字第9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甘刑核字第X号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1999年4月21日因涉嫌奸淫幼女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奸淫幼女罪一案,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199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孙某自1997年至1998年间,先后借乞讨、打工之机,窜入秦安县X乡、叶堡乡X村民孙某某、杨某某等五户村民家中,乘家里大人外出之机,奸淫幼女5起5人。1999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窜至清水县X乡X村,将正在给自家扯麦草的幼女南某某奸淫。后逃离该村X组庄边又将在此玩耍的另一幼女南某某奸淫,作案后逃离途中,被闻讯赶来的受害人父母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是;1.南金牛的报案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孙某作案后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并被扭送公安机关的经过;2.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后,不仅交待了当日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而且交待了以前在秦安县等地奸淫多名幼女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孙某对其奸淫幼女现场的指从笔录和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与受害人的陈述和对被告人孙某的指认,证实了孙某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实施奸淫幼女犯罪情节;4.清水县、秦安县妇幼保健站的妇科检查证明其中5名被害人的处女膜已有不同程度的撕裂和破裂;5.侦查机关对上述7名受害人出具的年龄证明证实了7名受害人在被奸淫受害时均属幼女;6.各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对受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7.天水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孙某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症状,有完全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天刑初字第X号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霖

代理审判员侯磊

代理审判员李陶然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胜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