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虞城县城关镇菜园村民委员会菜园庄村民组、李某甲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菜园庄村X组

代表人管某某,村X组长。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虞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管某人

代表人刘某某,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管某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文艺,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菜园庄村X组、李某甲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10)商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管某,我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通知利害关系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管某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洪灿、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李某乙、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马文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2008年8月18日下发虞政土(2008)X号关于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将原虞城县实业公司使用的3275.473平方米(折合4.913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原用地单位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该证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座落健康路东段北侧,使用权面积x,四至:东邻虞城县人民医院,南邻健康路,西邻路,北邻胡同。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河南省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申请破产还债批复一份。

2、(2007)虞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3、(2007)虞民破字第002一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4、2009年5月14日城关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

5、虞国用(2008)第x号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一份。

6、虞城县实业公司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份。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证明: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经批准已破产,并成立了破产管某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规划队对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的土地进行了GPS卫星定位勘测,该宗土地总面积为3275.473平方米,精确度高。原土地证面积系人工皮尺丈量精确度低,因此产生误差,但经GPS卫星定位勘测的土地是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虞城县X镇政府及菜园村民委员会已证明该地并无争议,因此,被告下发虞政土(2008)X号决定,将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3275.4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原虞城县实业公司于2007年经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过程中,该公司已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被告于2008年5月4日又给该公司补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虞国用(2008)第x号,面积为2784平方米。而被告在虞政土(2008)X号决定中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75.473平方米。被告收回的土地其中491.473平方米归原告村X组所有及原告李某甲使用。被告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虞政土(2008)X号决定。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2010年6月11日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虞城县实业公司所占土地南边原来是一片坑,1984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由菜园庄村X村民李某甲一家管某使用。”

2、2010年6月11日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管某某是菜园庄村X组长,李某甲是该村X村民。

3、2010年6月11日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内容“我村委会于2009年5月出据的关于虞城县实业公司所占土地边界无争议的证明,与事实不符,特此声明作废。”

4、自绘土地平面图一份,证明被告收回土地位置与面积。

5、2008年5月21日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一份。

6、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土(2008)X号《关于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一份。以上二份证据证明被告收回土地面积为3275.473平方米。

7、虞国用(2008)第x号虞城县实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实际土地使用面积为2784.00平方米。

被告辩称:原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成立于1986年元月,于1990年5月变更为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属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2007年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主动申请破产,2007年3月7日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破产,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年4月3日经(2007)虞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还债。2007年11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虞民破字第002一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某人。2008年3月,经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规划队GPS定位勘测,制作了虞城县实业公司土地勘测定界图,该宗土地总面积为3275.473平方米。在进入破产拍卖程序时,因原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涉及土地权属认定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于是在《商丘日报》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公告作废了原土地使用证,2008年5月4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依照原登记材料又为其补发了虞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8月18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虞城县实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宗土地位于虞城县X路东段北侧,为不规则四边形,东邻虞城县人民医院,南邻健康路,西邻路,北邻胡同。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宗土地使用情况是中间是院落,四周是房屋,所有房产全部纳入破产范围,房屋所有权无争议,那么房屋所占压的土地理所当然也应无争议。被告作出的虞政土(2008)X号《决定》收回的面积是3275.473平方米,而虞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为2784平方米,造成这种误差的原因是虞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是用皮尺丈量不是用现代仪器丈量,是按照矩形面积进行计算的,没有按照不规则四边形进行面积算,商住门面楼与健康路道牙不平行,东边超过5.5米内土地没计算在内,而收回的土地是用GPS卫星定位进行测绘的,精确度绝对准确,原告提出多余的土地并不存在。况且,2009年原虞城县实业公司在土地出让前,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和城关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同时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宗土地3275.473平方米范围内土地补偿已兑现,无任何某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虞政土(2008)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虞政(2008)X号决定。

第三人述称,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4月3日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同时虞城县人民法院指定管某人接管某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管某人在对该企业清产核资及变现过程中,根据该企业提供的虞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查档发现,该证系虞城县实业公司位于虞城县X路X路北侧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是虞国籍字(1997)x号,因丢失,该公司于2005年10月在商丘日报公告“虞城县实业公司把位于健康路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虞国籍字(1997)x)丢失,声明作废。”并于2005年11月22日向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结果在补办的虞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将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误写成了“河南省王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导致破产财产变现工作出现意外障碍。为了确保法院破产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和破产财产变现工作有效开展,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准许,管某人于2008年4月1日向虞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更正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的申请,请求将虞国用(2005)第x号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更正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虞城县国土资源局2008年5月4日予以更正,土地证号为虞国用(2008)第x号。至于土地证上显示的使用权面积的变化原因,管某人不清楚,可能是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现场实地测定的结果。管某人认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由政府收回并公开推牌出让,出让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当维持虞政土(2008)X号决定。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辩论情况如下:

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认为:①证明是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补办的土地证是2008年5月4日相差一年零10天,在补发土地证时被告就没有查清土地面积及权属。②本案所涉土地不属于菜园村民委员会,属于菜园村X组所有,菜园村民委员会证明无争议达不到证明的目的。该份证据菜园村民委员会声明作废,已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5认为,虞国用(2008)第x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属实业公司,从证据1、2、3可以看出该企业已宣告破产,被告对一个不存在的法人再补办土地使用证,程序上显然违法。证据6认为,原告实地进行测量的面积与GPS卫星定位测量的面积有误差,作为被告颁证不应该存在误差。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管某某是村X组长,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之地的使用权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李某甲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之地是集体所有,还是国有。原告说墙外有他们的土地与该破产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无关。原告是在玩数字游戏,破产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与被告勘测的土地面积不一致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被告收回的土地是经破产清算组管某人员和原破产企业负责人指定,又经GPS卫星定位勘测确定的,系破产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原告无关,原告所说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存在。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成立于1986年元月,1990年5月变更为工商企业法人单位,由于该公司经营管某不善,造成严重亏损,2007年3月7日经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破产。2007年4月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下发(2007)虞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该企业破产。2007年11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下发(2007)虞民破字第002一X号民事裁定书,变更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某人。2008年3月经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规划队用GPS卫星定位技术勘测,制作了原虞城县实业公司土地定界图,面积3275.473平方米。由于被破产企业土地证丢失,被告为其补发了虞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误写成了“河南省王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某人于2008年4月1日又向被告提出更正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名称申请,被告于2008年5月4日予以更正登记,颁发虞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虞城县实业公司,座落健康路东段北侧,使用权面积2784.00m2四至:东邻虞城县人民医院,西邻路,南邻健康路,北邻胡同。该证载明面积与GPS卫星定位勘测面积相差x。2008年8月18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下发虞政土(2008)X号文件,将原虞城县实业公司使用的3275.473平方米(折合4.913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原用地单位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被告将该宗土地依法出让后,受让人在拆除地上附属物时,原告知道被告作出的虞政土(2008)X号决定,认为该《决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中有491.473平方米归原告所有,由李某甲使用,遂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届满后,复议机关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虞政土(2008)X号决定。2010年5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商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某,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规划队测绘的原虞城县实业公司土地勘测定界图确定的是该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虽与其持有的虞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不符,属于人工测量与现代科学技术测量计算误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权属。被告根据土地勘测规划队对原虞城实业公司即破产企业实际占地的测绘结果,决定收回原虞城县实业公司3275.4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虞政土(2008)X号决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中有491.473平方米归其所有,由李某甲使用,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菜园庄村X组、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勇

审判员冉伟

人民陪审员王天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红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