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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9日17时10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豫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古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凤信息部门前时,与在古广路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xx相撞,致使xx受伤,罗不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xx死于颅脑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xx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xx家属经济损失x元。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张xx、刘xx、李xx、程xx、罗xx、罗x言证言,被害人的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的收据,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据其罪行,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1.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2.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昭志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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