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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与北京世纪兴学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852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兴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京江阳光写字楼A座。

法定代表人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诉被告北京世纪兴学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兴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五元。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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