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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略)。

委托代理人焦小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杨X周之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X周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小杰、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X周系亲兄弟。2010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其兄杨X周因为父亲遗留下来的一只旧箱子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镢头将杨X周的头部打伤。事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将被告人杨X周送往医院抢救。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X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在诉讼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X周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先支付被害人杨X周二次手术费用x元,于出狱后十个月内再支付被害人杨X周经济损失x元,并自出狱后一年零六个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周生活补助费500元,计付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杨X元、杨X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调解笔录、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抢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经调解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X周经济损失x元(已付)。

三、被告人杨某某于出狱后十个月内再支付被害人杨X周经济损失x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自出狱后一年零六个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周生活补助费500元,计付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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