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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车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汉族。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车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9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月。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关系,经常发生吵闹引起纠纷。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原告打工所汇给被告种香菇的钱也被其赌光输净,现在已是外债累累。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生理出现问题,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无法进行。原告为给被告治病又给其汇款,但又被其赌博输光。1998年3月份被告外出至今未回,也从未与家人联系一次,无人知其现在何处。债主多次到家讨债,被告母亲因此气病住进医院,债主又去医院讨债,其母亲询问欠多少钱,对方说盖两层楼用不完。2009年原告向西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面对这死亡的婚姻,我实在无法再维持下去,只好再次诉请离婚。

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月,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赌博及生理等问题,原告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09)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自2008年3月份外出至今未回,也从未与家人联系,其父母及妻儿也不知其下落。另根据对被告家人的询问笔录和原被告在西峡县妇联维权中心的调解笔录可知被告在家时有赌博的习惯和被告有生理疾病的事实。原告依据以上事实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判决书、大庄村委会的证明、原被告在西峡县妇联维权中心的调解笔录及本院对被告的叔父刘某全、母亲肖红茹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本应安心生产生活,但被告却染上赌博恶习,在本院依法判决维持其婚姻关系后,仍不思悔改,擅自外出,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王宗歧

人民陪审员张贤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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