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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田XX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保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田XX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资金履行支付义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8)株中法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李XX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田XX债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XX如发现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田XX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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