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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公司与汉中市汉江混泥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终字第410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胜修,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西武,系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6)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喻胜修、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西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6月,原告正在营运的大象牌砼泵发生故障,被告派人来汉中检修后,于同年6月15日拆下包括28柱塞泵在内的整体主泵拉回西安检修,原告派人同往,经被告检修认为需要更换多个配件总价为x元,6月20日原告代表人毛明忠在修理配件清单上签字“属实”。6月21日被告将拉回汉中的主泵进行安装调试,6月25日被告将签章的维修协议电传汉中,原告于6月26日签章。协议约定:1、维修费原则上不超过两万元(含拆装调试等);2、付款方式为调试安装运行正常后,付维修费的90%,扣10%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半年;3、在质保期内,主泵出现的所有问题承揽维修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原告预付维修费1万元。在安装、调试中,由于主泵漏油问题一直不能排除,被告于7月13日将主泵的配件28柱塞泵拆除拉回西安维修,当日被告方代表陈先荣书面承诺:原汉江混凝土公司大象泵车主泵在我单位维修,调试正常后,后面的28柱塞泵出现故障,于7月13日下午拆除拉回西安维修,时间规定为2天,也就是在没特殊情况下,要求在7月15日前来安装,调试使用,如有其它意外情况需提前协商,否则造成后果将由维修方承担责任。其后被告认为需要增加修理费,原告认为28柱塞泵属主泵维修范围,不同意增加。为此,双方就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将维修物留置。为了减少损失,原告从泵车原厂家上海购买主泵一台,于2006年8月16日安装后恢复营运。从合同约定的维修期限届满某日7月15日至泵车恢复营运共计误工31天。另查明,该泵车定额工作量为每小时90立方米,日均工作量160立方米,日摊养路费49元,保险费50.83元,工人工资67.39元,维修费220.27元,拆旧791.73元,油耗每立方米3.5米。泵送单价为每立方米4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泵车修理合同合法有效,28柱塞泵属于主泵维修范围。原、被告对塞泵的维修协议,是对主泵维修合同的补充,按照协议,被告应保证自己为原告所修的设备在半年内正常运行,但被告不能在2006年7月15日之前将28塞泵修好,不能按时向原告交付修理物,且违法扣留原告的修理设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财产。原告提供的主泵修理配件表上不包括28柱塞泵的维修费用,对28柱塞泵需要增加维修费的情况,原告按约有义务与被告协商,原告怠于协商,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8柱塞泵。二、由被告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x元的60%即人民币x.8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西安皖秦水电工程机械大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28柱塞泵属主泵维修范围系认定事实错误,28柱塞泵维修未达成一致协议系缔约不能的法律关系而非侵权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经济损失x元与法不符。28柱塞泵损坏已非常严重,它只能算是一个有价值的财产,而不是一个合格的产品配件,产生不了价值。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回重审。

被上诉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28柱塞泵属主泵范围,从开始修理起被答辩人将主泵与28柱塞泵同时拆下拉至西安维修可以证明。上诉人在未将修理物修好的情况下,扣押被上诉人修理物,要挟加价,造成公司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充分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泵车修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8柱塞泵与主泵系一整体,属协议维修范围。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将29柱塞泵拉回西安维修,其行为亦表明28柱塞泵属主泵维修范围,其上诉认为28柱塞泵不属主泵维修范围之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28柱塞泵未达成一致协议系缔约不能,不应赔偿,且28柱塞泵损坏严重,产生不了价值之理由。经查:28柱塞泵在主泵维修范围内,上诉人就应依照协议将其维修至正常运行,并保证在半年内不出现问题,上诉人在将主泵安装调试中,发现28柱塞泵漏油,即将29柱塞泵再次拉回西安维修,只是继续完成所签协议约定事项,并非二次签约或缔约不能。28柱塞泵与主泵系一整体,上诉人将28柱塞泵单独列出,并根据其损坏程序,认定28柱塞泵不能产生使用价值,而将28柱塞泵等修理设备留置,不向被上诉人返还,其行为违反双方所签合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周晓琴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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