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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扬民三初字第0048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田回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坤公司)与扬州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神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元龙,被告华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生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7年5月2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告解除。

二、被告华源科技公司向原告神坤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6万元;被告华源科技公司向原告神坤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8万元,由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08年7月2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按12万元(含技术服务费6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审判员于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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