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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8-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扬民三初字第0022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乙。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证不再销售任何假冒汇众商标的减振器;

二、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损失500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850元,依法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代理审判员于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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