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權 人 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丁○○、丙○○、乙○○間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
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
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
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3款、第121條及第51
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丁○○、丙○○、乙○○裁定支付
命令,未提出債權人戊○○代曾黃美智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7年8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 許惠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