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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蓝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223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1971年2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冬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某某,男,1971年10月生,汉族,畲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远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被告熊某某的私人企业,被告熊某某是(略)的房地产开发商。2004年7月13日,原告与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远项目工程部签订了一份铝合金安装协议,200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卷闸门加工合同,被告将相关工程承包给原告。2005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剩余x元工程款被告分别写了x元和x元两张欠条给原告。2006年10月17日,原告以兰箭名义写了借条一张给被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欣山大市场熊某某卷闸门工程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正,包括之前所付伍万元钱一起计壹拾壹万元正,多余款属工程款拖欠利息,(注:铝合金工程款未结)其中叁仟元属铝合金工程款。

原审认为,原告蓝某某承揽被告熊某某在(略)开发商品房的铝合金及卷闸门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工程款被告书写了两张欠条,被告熊某某应承担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熊某某应支付原告蓝某某工程款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熊某某应支付原告蓝某某工程款x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3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1134元,原告蓝某某负担2158元。

熊某某上诉称: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蓝某某工程款x元及其利息,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铝合金安装和卷闸门工程两份合同,有两项工程款,被上诉人只诉请卷闸门工程款,不涉及铝合金工程款,原审过程中也没有对铝合金工程款进行举证、质证。如果涉及铝合金工程款上诉人有权提出反诉。原审没有对两项工程款作区分,合并在一起审理,剥夺了上诉人对铝合金工程款纠纷进行举证、质证及反诉等诉讼权利。2006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蓝某某向上诉人借支六万元,加上之前已付的五万元,卷闸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而且略有多余,多余款中三千元作为铝合金工程款,其余作为利息,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卷闸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还需要支付被上诉人卷闸门工程款x元及其利息。2005年8月5日结算后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把安装好的铝合金拆下运走,上诉人已另叫他人安装,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再要求上诉人支付铝合金工程款。请求二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蓝某某辩称:被上诉人起诉的证据是2005年8月5日的两张欠条,上诉人对两张欠条无异议,被上诉人起诉的是2005年8月5日两张欠条的未付部分,两项工程是合在一起的。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上诉人支付两项工程款未付部分,一审判决没有超过本案的审理范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蓝某某承揽上诉人熊某某的铝合金及卷闸门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作了结算,所欠工程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两张欠条,一审根据该两张欠条及以后的还款数额,判决上诉人偿付所剩的工程款,是符合实际的。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付工程款的主要证据是上诉人2005年8月5日出具的两张欠条中的未付部分,包含了两项工程的款项,一审确定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有无付清,双方对该争议焦点不持异议,上诉人可针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作全面抗辩,故一审程序也无不当。上诉人提出2005年8月5日结算后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把安装好的铝合金拆下运走。对此上诉人可另向被上诉人主张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上诉人熊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平

审判员温雪岩

审判员张慧珍

二○○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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