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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蒋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之子李××(未满14周岁)翻墙进入本村邻居张××家,将张××放在家中电视机下面的2000元现金及1个存款册(册上存款1000元,有密码)盗走后,返回家中交给被告人蒋××,并告知系盗窃之物,蒋××遂将赃物隐瞒,而将存款册烧毁。现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李××、李××、赵××、冯××、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其子所得现金及存折系盗窃赃物仍予以隐瞒,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退回,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段克涛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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